購買小產權房有哪些風險

導讀:
購買小產權房存在風險如下:(一)法律效力風險“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三)政策風險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2008年7月15日,國土部下發通知,要求盡快落實農村宅基地確權發證工作,但明確指出不得為小產權房辦理任何形式的產權證明。2010年1月31日,國土資源部表示將重點清理“小產權房”。同時將限期處理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類案件,包括試點處理小產權房問題。那么購買小產權房有哪些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購買小產權房存在風險如下:(一)法律效力風險“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三)政策風險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2008年7月15日,國土部下發通知,要求盡快落實農村宅基地確權發證工作,但明確指出不得為小產權房辦理任何形式的產權證明。2010年1月31日,國土資源部表示將重點清理“小產權房”。同時將限期處理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類案件,包括試點處理小產權房問題。關于購買小產權房有哪些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購買小產權房存在風險如下:
(一)法律效力風險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房產轉讓風險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三)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四)監管缺位風險[page]
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
“小產權房”相關政策
2008年1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15日,國土部下發通知,要求盡快落實農村宅基地確權發證工作,但明確指出不得為小產權房辦理任何形式的產權證明。
2009年9月1日,國土部下發《關于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堅決叫停各類小產權房。
2010年1月31日,國土資源部表示將重點清理“小產權房”。
2012年2月21日,國土部在“2011年房地產用地管理調控等情況”新聞發布會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場流標、流拍類現象須及時上報。同時將限期處理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類案件,包括試點處理小產權房問題。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決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沒有談及如何解決“小產權房”這樣具體的問題。
2013年11月22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確地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措施,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