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導讀:
所謂房屋承租人,是指以租賃方式取得房屋,并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通過租賃合同來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租賃合同便成為確立承租人身份的證明。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對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不按照其承諾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的,承租人有權向人們法院起訴。那么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房屋承租人,是指以租賃方式取得房屋,并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通過租賃合同來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租賃合同便成為確立承租人身份的證明。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對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不按照其承諾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的,承租人有權向人們法院起訴。關于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房屋承租人,是指以租賃方式取得房屋,并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通過租賃合同來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租賃合同便成為確立承租人身份的證明。
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承租人與產權人不能就拆遷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不能就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達成一致,或者與拆遷人不能就房屋拆遷補償達成一致的,房屋拆遷補償應當按照產權調換解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一、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承租人享有下列權利:
1、承租人有權選擇評估機構,對評估機構的資質及評估報告的客觀、合理性提出異議,并可就評估報告向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2、有獲得拆遷補償安置并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尤其在與被拆遷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時,有權要求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之間簽訂產權置換協議(前提是有可置換的房屋),還有權選擇具體的過渡方式。
3、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時,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有關的拆遷協議無效。
4、與拆遷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時,承租人有權向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不按照其承諾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的,承租人有權向人們法院起訴。
5、對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不服或對政府有關部門的強拆決定不服的,承租人有權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6、承租人有權對政府部門就拆遷所做的其他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有權對拆遷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民事侵權行為向法院起訴。
二、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承租人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1、履行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協議書中約定的承租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2、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確定的義務。
3、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