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追償權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導讀:
保證人的追償權屬于請求權的范疇,是一種特殊的請求權。這一權利的行使必然受到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影響,不僅包括追償權的范圍,還包括追償權的內容。因此,在追償權問題上,有必要為保證人和主要債務人設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規定主債務人對追償權形成過程享有抗辯權,則保證人必須如實提供和主債務人之間消滅主債務的過程證據。因為追償權本是產生于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后的,保證人不過是承擔了墊付的責任,那么主債務人只要履行還清墊付義務便可。那么與追償權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的追償權屬于請求權的范疇,是一種特殊的請求權。這一權利的行使必然受到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影響,不僅包括追償權的范圍,還包括追償權的內容。因此,在追償權問題上,有必要為保證人和主要債務人設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規定主債務人對追償權形成過程享有抗辯權,則保證人必須如實提供和主債務人之間消滅主債務的過程證據。因為追償權本是產生于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后的,保證人不過是承擔了墊付的責任,那么主債務人只要履行還清墊付義務便可。關于與追償權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的追償權屬于請求權的范疇,是一種特殊的請求權。這一權利的行使必然受到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影響,不僅包括追償權的范圍,還包括追償權的內容。因此,在追償權問題上,有必要為保證人和主要債務人設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規定保證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義務
在明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作為債權人來說,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是處于同一層面上的債務人,主債務隨時可因保證人或主債務人的履行而減少甚至消滅。
規定保證人在履行前向主債務人告知(如強制執行的,則由執行機關通知),有利于及早固定對債權人的義務,避免主債務人和保證人重復履行(當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不在同一地方時可能發生),以防止產生新的糾紛;保證人履行了義務后也必須及時將詳細內容告知主債務人。
這樣,既可以讓主債務人為向保證人履行債務做準備,又可讓主債務人對追償權履行內容進行審查,以確定追償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主債務人對追償權形成過程享有的抗辯權
依照《解釋》第42條的規定:如在判決書中明確保證人享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要提供實際清償額的證據就可直接申請執行;即使通過訴訟的,主債務人往往也只對保證人是否承擔了代為履行的責任進行抗辯。這樣,容易使債權人和保證人惡意串通,損害主債務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在審查保證人是否能實現追償權時,往往注重保證人實際履行的證據,而在此中又往往憑債權人的認可作為認定依據,對保證人形成追償權的事實過程證據容易忽略。
如果規定主債務人對追償權形成過程享有抗辯權,則保證人必須如實提供和主債務人之間消滅主債務的過程證據。這樣就有利于保證追償權的真實性、客觀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
3、賦予主債務人享有履行對應的優先權
本文所稱的履行對應優先權,是相對于保證人履行而言的。即在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時,主債務人優先享有選擇和保證人向主債務人履行方式、內容等相應的還債方式。
因為追償權本是產生于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后的,保證人不過是承擔了墊付的責任,那么主債務人只要履行還清墊付義務便可。
這時主債務人的責任含有一種將墊付責任復原的性質。因此,主債務人履行的義務完全應該和保證人履行的義務相同,包括義務的方式、金額等。
只有主債務人放棄這個優先權,那保證人才可變更追償權的具體履行方式。如前,保證人和債權人間是爭取以物抵款方式解決爭議的,即保證人的追償取得的方式是以物抵款形成的,那保證人在行使追償權時,不能一開始便要求主債務人以現金方式支付。
只有當主債務人未行使履行對應這個優先權(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棄以物抵款的優先權),保證人才可提出以以現金支付等其它方式來實行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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