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女對繼父名下的房屋是否享有繼承權

導讀: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日前,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繼承糾紛案件,并依法認定繼女為繼父的合法遺產繼承人之一。而被告王某的親生女兒王某某辯稱,張某與其父親結婚登記時,繆某已20多歲,已成年,與自己的父親并未形成撫養關系,也尚未形成贍養關系,故王某某堅持認為繆某對自己父親的房屋無繼承權。第三人王某的繼女繆某辯稱,母親與王某結婚后,其與王某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繼父去世時,其承擔了繼父的部分后事費用,故其依法對繼父的遺產享有繼承權。那么繼女對繼父名下的房屋是否享有繼承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日前,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繼承糾紛案件,并依法認定繼女為繼父的合法遺產繼承人之一。而被告王某的親生女兒王某某辯稱,張某與其父親結婚登記時,繆某已20多歲,已成年,與自己的父親并未形成撫養關系,也尚未形成贍養關系,故王某某堅持認為繆某對自己父親的房屋無繼承權。第三人王某的繼女繆某辯稱,母親與王某結婚后,其與王某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繼父去世時,其承擔了繼父的部分后事費用,故其依法對繼父的遺產享有繼承權。關于繼女對繼父名下的房屋是否享有繼承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女對繼父名下的房屋是否享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案例
一對夫妻均系再婚,各帶一個女兒,重新組成了一個家庭,一對姐妹一起生活了十幾年。繼父去世后,繼女對繼父名下的房屋有無繼承權?日前,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繼承糾紛案件,并依法認定繼女為繼父的合法遺產繼承人之一。
據原告張某訴稱,其與先夫王某于1993年舉行婚禮儀式后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當初雖未登記,但雙方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當時自己的女兒繆某才10多歲,跟隨自己一起與王某共同生活,與王某父女相稱,存在事實上得撫養與被撫養關系,據此,張某主張其與繆某均應屬于王某遺產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對王某的一幢房屋享有繼承權。
而被告王某的親生女兒王某某辯稱,張某與其父親結婚登記時,繆某已20多歲,已成年,與自己的父親并未形成撫養關系,也尚未形成贍養關系,故王某某堅持認為繆某對自己父親的房屋無繼承權。
第三人王某的繼女繆某辯稱,母親與王某結婚后,其與王某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繼父去世時,其承擔了繼父的部分后事費用,故其依法對繼父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王某于1993年相識當年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2005年4月27日方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系再婚,王某某系王某與前妻之女,繆某系張某與前夫之女,1993年王某某和繆某均是10多歲,二個女兒由張某與王某夫妻撫養成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法的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對繆某繼承人身份的爭議問題,被告方雖提出婚姻的效力應從登記時起始、繆某已成年、與王某不存在撫養關系的意見,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主張。根據現有證據王某與張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雙方已符合婚姻登記條件,且事后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據此應認定王某與張某的婚姻關系從1993年舉辦婚宴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起始,當時繆某才10多歲,自此隨王某、張某共同生活,由兩人撫養成人,繆某已與王某形成繼子女關系,故繆某應為王某遺產的繼承人之一。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