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法律作用

導讀:
房地產抵押必須進行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也是房地產抵押權創設的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人不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而只是移轉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占有。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最后,房地產抵押登記的記載具有較大的效力,如果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內容為準。那么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法律作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地產抵押必須進行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也是房地產抵押權創設的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人不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而只是移轉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占有。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最后,房地產抵押登記的記載具有較大的效力,如果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內容為準。關于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法律作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介紹房地產抵押登記的作用和概念,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以其支配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后,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請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在房地產登記簿上所作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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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因為抵押權是一種物權,如果房地產權利人設定了抵押權,其所有權上就會留有瑕疵,只有通過登記制度公示之后才能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房地產抵押權是一種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就是進行登記。
房地產抵押必須進行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也是房地產抵押權創設的條件。未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不能創設房地產抵押權。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人不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而只是移轉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占有。
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區別對待:(1)無正當理由而不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不生效力;(2)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而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房地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后,房地產抵押登記的記載具有較大的效力,如果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