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買房定金合同保障原則

導讀:
關于買房定金合同保障原則,我們舉例說明。2001年9月28日,徐女士與北京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訂立《委托出售房屋合同》,將自己以成本價購買單位的一套三居室樓房委托給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出售。現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后,徐女士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薄先生的起訴。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徐女士與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經平等協商自愿訂立《委托出售房屋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那么北京買房定金合同保障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買房定金合同保障原則,我們舉例說明。2001年9月28日,徐女士與北京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訂立《委托出售房屋合同》,將自己以成本價購買單位的一套三居室樓房委托給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出售。現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后,徐女士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薄先生的起訴。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徐女士與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經平等協商自愿訂立《委托出售房屋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關于北京買房定金合同保障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買房定金合同保障原則,我們舉例說明。2001年9月28日,徐女士與北京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訂立《委托出售房屋合同》,將自己以成本價購買單位的一套三居室樓房委托給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出售。合同約定,若自己反悔不能成交,則要賠償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和購房者3萬元損失,若因自己原因,使交易之房不能過戶,徐女士要將定金全額一次性返還給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同年1O月12日,徐女士告知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單位不同意將該房出售給外單位人員”,故不予出售。
據查,徐女士與其單位在購房協議上沒有約定其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現徐女士已將訴爭之房賣與他人。
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將徐女士不履行義務的情況披露給薄先生后,薄先生于2001年10月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徐女士在自己和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不知道的情況下將該房賣給他人,其單方違約,嚴重侵害了自己的權益。現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
徐女士則認為,自己委托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出售名下之房,收了薄先生3萬元定金后。因單位不同意將該房賣給外單位人,導致無法出售,并非自己不愿履行合同。故只同意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返還薄先生3萬元定金,但不同意雙倍返還。
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后,徐女士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薄先生的起訴。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徐女士與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經平等協商自愿訂立《委托出售房屋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另外,《委托出售房屋合同》及《購買房屋協議書》中均有關于定金條款的明確約定,且合同訂立當日,徐女士直接收取了薄先生定金3萬元,后因徐女士的原因對薄先生不履行義務,薄先生作為權利人選擇直接向委托人徐女士主張權利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徐女士在合同訂立、收取定金之后,以單位不同意出售房屋為由不履行協議,因其系以成本價購買住房,與單位在購房協議上對出售事項亦無特殊約定,經合法申請后,單位不應限制該房屋上市,現徐女士亦無證據證明其不履行合同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且在合同未解除之際,其又將房屋售與他人,故徐女士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
律師點評: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款項。它是保證主合同履行的從合同,同時也為實踐合同,即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其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在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雙倍返還定金。
本案的處理正是對定金罰則的具體運用,而處理的事實依據則是兩份有效合同,即委托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于房地產代理公司是根據徐女士關于代售其住房的委托與薄先生簽訂的《購買房屋協議書》,而且薄先生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知道兩者之間的代理關系,因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關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定,該購房協議的效力直接及于徐女士和薄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