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買房合同后居間協議效力如何?

導讀:
馬先生在2010年11月15日與買方在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交易居間協議,在買方付定金之后,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不過,從馬先生的問題來看,應該是針對買賣關系而言的,因此這里僅分析買賣關系。但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通常買賣合同的簽署,僅表明買賣法律關系履行過程中有了一些補充或新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原則上應該按照簽署在后的買賣合同約定履行,但買賣合同中未約定的事項,仍然可以依據居間協議約定確認。即居間協議仍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對買賣雙方形成約束。那么簽訂買房合同后居間協議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馬先生在2010年11月15日與買方在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交易居間協議,在買方付定金之后,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不過,從馬先生的問題來看,應該是針對買賣關系而言的,因此這里僅分析買賣關系。但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通常買賣合同的簽署,僅表明買賣法律關系履行過程中有了一些補充或新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原則上應該按照簽署在后的買賣合同約定履行,但買賣合同中未約定的事項,仍然可以依據居間協議約定確認。即居間協議仍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對買賣雙方形成約束。關于簽訂買房合同后居間協議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馬先生在2010年11月15日與買方在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交易居間協議,在買方付定金之后,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原先那份居間協議是否還具有法律作用?
從馬先生的情況來看,應該已經就其交易的房屋與買受方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原來簽訂的居間協議是否繼續約束買賣雙方權利義務,要根據情況區別對待。從來信推斷,買賣雙方簽的居間協議中間,應該包含居間法律關系約定和買賣法律關系約定。不過,從馬先生的問題來看,應該是針對買賣關系而言的,因此這里僅分析買賣關系。
如果賣方與買方在居間協議中明確約定,買賣合同簽署后居間協議失效,或者居間協議約定的核心義務為買賣雙方按照既定條件簽署買賣合同(我們稱之為買賣預約法律關系),則在買賣合同簽署后,居間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再約束買賣雙方,雙方應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處理。
但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通常買賣合同的簽署,僅表明買賣法律關系履行過程中有了一些補充或新的內容(買賣合同視為對居間協議的補充或者修改)。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原則上應該按照簽署在后的買賣合同約定履行,但買賣合同中未約定的事項,仍然可以依據居間協議約定確認。即居間協議仍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對買賣雙方形成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