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糾紛中,當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并存時,應采取損益相抵原則還是采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適用?

導讀:
我們認為,當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并存時,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而應采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適用。而損益相抵原則要求賠償權利人所獲利益與遭受的損失基于同一原因產生。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獲利益與遭受的損失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實際賠償額與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相悖。定金責任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為確保債務履行而預先設定的。采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實際賠償數額,會發生無論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定金數額如何約定,非違約方獲得的實際賠償總是相同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定金數額的約定失去意義。那么在合同糾紛中,當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并存時,應采取損益相抵原則還是采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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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糾紛中,當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并存時,應采取損益相抵原則還是采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明確規定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同時適用,但對于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并用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當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并存時,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而應采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適用。這既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同利益。理由如下:
(1)定金責任基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而導致的根本違約產生,與是否發生損害結果無關;損害賠償責任則因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而產生,沒有實際損害結果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梢?,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產生。而損益相抵原則要求賠償權利人所獲利益與遭受的損失基于同一原因產生。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獲利益與遭受的損失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
(2)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實際賠償額與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相悖。定金責任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為確保債務履行而預先設定的。盡管在約定定金數額時,當事人會考慮違約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但從定金制度的設置目的上看,其出發點和最終目標是維護非違約方的合同利益。如果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最終賠償數額,就會發生以實際損害額為限的后果,其實際效果就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否定。
(3)采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實際賠償數額,會發生無論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定金數額如何約定,非違約方獲得的實際賠償總是相同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定金數額的約定失去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