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在整個侵權損害賠償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對于兩機動車之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已無異議。作為中國鄰國的日本也于1955年通過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的通過與施行確立了無過失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免除也就是免責事由由于交通安全法所采用的是無過失責任的歸責方式也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是完全一樣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也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在整個侵權損害賠償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對于兩機動車之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已無異議。作為中國鄰國的日本也于1955年通過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的通過與施行確立了無過失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免除也就是免責事由由于交通安全法所采用的是無過失責任的歸責方式也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是完全一樣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也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在整個侵權損害賠償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對于兩機動車之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已無異議。但對于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而言(以下如未作特別說明機動車輛責任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均特指此種情形下的責任)其責任承擔方式的形成與發展有一個過程就算是依據現在各國的法律規定也并不一定都把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都規定為無過失責任。但是即使那些仍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國家由于“過失在這里發揮的作用實際上要比其他地區嚴格得多以至于在很多情形下繼續把它稱作過失責任已過于做作了”。盡管把機動車輛責任仍以過錯責任來確定是否必須承擔責任但由于附加更多條件進行限制仍然可以達到嚴格責任的效果再加上以相應的責任保險制度作為權利受到侵害后的保障對受害人同樣也能予以充分而迅速的保護大概也可以稱之為“殊途同歸”吧!不過現在許多國家把機動車輛責任都規定為無過失責任如德國、意大利等國對于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中國鄰國的日本也于1955年通過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的通過與施行確立了無過失責任。
其實我國早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就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輛而產生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其實早已適用無過失責任。但中國歷來就有行政機構超越立法權限的“傳統”國務院于1991年9月22日頒布、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就以過錯責任作為歸責原則該辦法第19條還明確以“違章行為”作為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并根據違章行為的作用來確定責任承擔的大小或多少把是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與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不予區分頗為混亂。該辦法第44條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所以有人依據該辦法來認為我國此前處理交通事故所采用的是過錯責任而且是推定過錯還說“如果加害人一方主張自己沒有過錯應當自己舉證證明。
能夠證明的可以免責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責任。”4盡管對該法規的理解沒有錯誤但卻未能深入研究其應當采用什么樣的歸責原則難免出現錯誤。而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以及對機動車輛責任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對人的身體健康權與生命權的理解與尊重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必須采用無過失責任來加強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及行人的保護這些進步法學理論也反映到我國的立法中來。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就確立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無過失責任順應歷史和世界的發展要求與方向。本文就試圖對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一些具體規定進行相應的分析與評介。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免除也就是免責事由由于交通安全法所采用的是無過失責任的歸責方式也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是完全一樣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也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意外事件(或稱為“交通意外事故”)及不可抗力都不是當然的免責事由。在免責事由方面我國的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免責條件與日本有些不同依據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而依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3條的規定免責需要三個要件分別為被告證明自己及駕駛者已盡相當注意、車輛不存在構造缺陷和機能障礙、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5。從免責條件上的不同可以看出我國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是比較嚴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