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歸責原則

導讀:
以責論處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有無責任和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中對死亡者的死亡補償費實際上就是對死亡者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確認財產賠償原則就是明確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都以財產方式予以賠償。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條文化。上述規(guī)定就是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歸責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責論處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有無責任和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中對死亡者的死亡補償費實際上就是對死亡者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確認財產賠償原則就是明確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都以財產方式予以賠償。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條文化。上述規(guī)定就是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歸責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以責論處原則。
以責論處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有無責任和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當事除按照責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輕重相結合裁量其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還應當按照責任情況承擔損害賠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負全部責任的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賠償費用。
2、負主要責任的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賠償費用。
3、負次要責任的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費用。
4、負同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費用。
二、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責任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全部予以賠償也就是賠償實際造成的損失。
1、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全部賠償按責任比例確定的數(shù)額賠償。
2、全部賠償包括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直接損失是現(xiàn)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因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為交通事故使營運車輛造成停運的應該賠償其停運損失。全部賠償原則要求不僅賠償直接損失對造成的間接損失也要賠償。
3、全部賠償原則不僅要對直接受害人全部賠償對間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賠償。間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依靠受害人撫養(yǎng)的近親屬其生活來源喪失的要依法對被撫養(yǎng)人承擔全部賠償。
4、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當事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承擔。如對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的承擔。
三、財產賠償?shù)脑瓌t
因交通事故造成了財產損失人身傷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基本方法。
1、對于財產的損失只能用財產的方式進行賠償。
2、對于人身傷害也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于人身傷害造成的死亡致傷致殘應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因醫(yī)治傷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損失多少財產就補償多少。人身傷害引起的痛苦應該適用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椒ㄒ载敭a予以賠償。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也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在交通事故中對死亡者的死亡補償費實際上就是對死亡者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確認財產賠償原則就是明確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都以財產方式予以賠償。以補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四、等價賠償?shù)脑瓌t
民法通則第117條規(guī)定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損壞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的折價賠償。”這一規(guī)定是等價賠償原則的體現(xiàn)。等價賠償包括三個方面
1、恢復原狀。對財物損壞程度較輕原物的主要部分沒有損失基本功能沒有受到大的影響經過維修或者配換零件修復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態(tài)上和價值上不會有太大的變化和出入。
2、折價賠償。交通事故中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不能通過修復而恢復遠原狀的或者雖然可以修復但修復費用高于或者接近原物的實用價值雙方當事人同意不修復的應當折成一定數(shù)額的人民幣進行賠償。
3、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五、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條文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百分之十的經濟損失。但按照百分之十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fā)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如果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所致則不在賠償百分之十之列。機動車一方免責受害人自身負擔損失。”上述規(guī)定就是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