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能同時主張嗎

導讀:
在認定本案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能否同時主張時,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定金是法定損害賠償的總額。且法律僅規定違約金責任與定金責任不能并用,并未規定損害賠償責任與定金責任不能并用。所以林某可同時主張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一方當事人違約后,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應通過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使受害一方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的實現,所以定金責任可以與損害賠償責任合并適用。那么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能同時主張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認定本案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能否同時主張時,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定金是法定損害賠償的總額。且法律僅規定違約金責任與定金責任不能并用,并未規定損害賠償責任與定金責任不能并用。所以林某可同時主張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一方當事人違約后,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應通過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使受害一方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的實現,所以定金責任可以與損害賠償責任合并適用。關于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能同時主張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林某與A公司簽訂舊設備購買協議約定:合同總價款為560萬元,定金50萬元,交付定金后,林某即可進廠拆卸舊設備,待第一套舊設備運走之前,貨款付清。林某依約付定金50萬元,進廠拆舊設備,為該業務花費差旅費、居間費及拆卸工等費用18.8萬元,后A公司因故無法履約便將林某已付的定金退回給了林某。為此,林某訴請法院要求A公司按50萬元定金雙倍返還及賠償因履約而損失的18.8萬元,共計68.8萬元。
【分歧】
在認定本案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能否同時主張時,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定金是法定損害賠償的總額。在本案中,林某與A公司已約定定金50萬元,且該定金數額未超過合同標的的20%,屬于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是有效的,所以林某只能主張定金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定金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定金罰則的適用不以違約者的行為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為前提,所以定金的支付不應當影響損害賠償的請求,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不能將定金列入其中。且法律僅規定違約金責任與定金責任不能并用,并未規定損害賠償責任與定金責任不能并用。所以林某可同時主張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同時適用,但是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即當違約行為沒有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或者小于定金的數額時,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損害賠償數額大于定金的數額時,定金罰則仍然應當適用,但是定金罰則所產生的對非違約一方當事人的收益應當從非違約方所受到的損失中扣除,對不足彌補損害的部分,非違約一方當事人仍然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本案中,林某的損失18.8萬元遠遠小于約定的定金50萬元,所以只適用定金條款就可以。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因為定金是法定的責任,不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前提,而賠償損失的基本性質在于補償性,即填補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受到的不利益,主要是經濟上的損失。一方當事人違約后,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應通過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使受害一方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的實現,所以定金責任可以與損害賠償責任合并適用。但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如違約造成非違約方的損失小于定金的數額的,原則上首先適用定金條款,此時可以認為定金責任已經將損害賠償責任吞并,不應再重復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如確實造成受害方較大損失而定金不能完全彌補的,方可同時適用賠償責任條款。這樣處理,符合違約責任承擔中的損益相抵等原則。所以本案中應支持林某要求A公司按50萬元的定金雙倍還返的請求。 周新余 楊小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