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與違約責任能否同時主張

導讀: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那么履約保證金與違約責任能否同時主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關于履約保證金與違約責任能否同時主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履約保證金與違約責任能否同時主張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的,一方違約后,適用定金罰則,定金罰則是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所以不能同時主張其他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合同履行擔保方式
(一)、定金
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主要用來懲罰違約行為,預付款從一開始就屬貨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約定而相互轉化。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違約金屬于損害賠償性質,其數額認定完全依賴于受損害當事人的損失情況,而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其數額一旦確定,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改變。
(二)、保證
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實際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擔保方應該是自愿的。保證人應與銷售方簽定書面保證合同,并寫明保證的內容、方式、由雙方簽字、蓋章。
2、應在擔保合同中明確規定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其中需要注意“代為履行”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3、以原債務變更或修改原債務合同時,必須事先征得保證人得同意,否則保證人不負責保證責任。
4、合理選定保證人。
5、簽訂保證合同時,以下內容不可缺少: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限。
(三)、抵押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應注意的問題:
1、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與名稱,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及范圍,抵押物的名稱,抵押物的占有歸屬及抵押日期。
2、弄清抵押物擔保的范圍:賠償原債權、賠償由于債務不履行造成的損失和違約金、實現抵押權所花費的費用(公證、訴訟費)。
3、在抵押期間,他人不得使用或處置該抵押物。
(四)、質押
質押是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后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