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納購房定金未簽買房合同

導讀:
交納購房定金未簽買房合同法院終審認定雙方不存在過錯不適用定金罰則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對于最終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雙方均不存在過錯,不適用定金罰則,成都某置地公司應將收取的1.5萬元返還李某。李某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置地公司退還其購房定金1.5萬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融創公司承擔。那么交納購房定金未簽買房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納購房定金未簽買房合同法院終審認定雙方不存在過錯不適用定金罰則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對于最終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雙方均不存在過錯,不適用定金罰則,成都某置地公司應將收取的1.5萬元返還李某。李某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置地公司退還其購房定金1.5萬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融創公司承擔。關于交納購房定金未簽買房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納購房定金未簽買房合同法院終審認定雙方不存在過錯不適用定金罰則
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對于最終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雙方均不存在過錯,不適用定金罰則,成都某置地公司應將收取的1.5萬元返還李某。
2008年4月27日,李某與置地公司簽訂《商品房定購書》,李某定購該公司開發的成都市錦江區一樓盤的房屋,并交納了1.5萬元定金。《商品房定購書》約定:李某須在簽訂定購書之日起七日內到銷售中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并交納購房首付款(或全款);李某不能按約定的時間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置地公司不退還李所交納的定金并有權將所定房屋另售;雙方聲明置地公司已向李某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李某知悉并同意《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的內容及填充文字。
《商品房定購書》簽訂后,李某按約定的時間到銷售中心與融創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因雙方意見不一,未能簽訂。后雙方為定金的返還問題發生糾紛。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商品房定購書》中聲明“置地公司已向李某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李知悉并同意《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的內容及填充文字”,由此,李某同意置地公司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的內容及填充文字。置地公司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符合售房條件,李某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增加其他內容,應視為李違約,對其要求返還定金的請求不予支持,遂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
購房人李某提起上訴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置地公司不能證明簽訂《商品房定購書》前向李某明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填充文字等與其銷售人員填寫并簽字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填充文字一致,實際上是不一致的。一審認定此事實有誤。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既然一審法院認定李在簽訂《商品房定購書》后,按約定時間到銷售中心與置地公司簽訂合同,因雙方意見不一,而未能簽訂,但卻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裁判。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應裁判返還定金。3.置地公司制作的宣傳資料作為要約邀請,吸引并直接導致李與其簽訂《商品房定購書》,因此,宣傳資料與本案有關系,一審法院不予認定不當。置地公司所擬《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排除了宣傳資料中符合條件的說明和允諾,該條款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于含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情形的合同及其附件,李某有權拒絕簽訂合同,并未違約,置地公司應退還定金。
李某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置地公司退還其購房定金1.5萬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融創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置地融創公司答辯稱,置地公司與李某簽訂《商品房定購書》時,已向其明示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李某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增加其他內容,違反了《商品房定購書》的約定,由于李某的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某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成都中院終審認為,李某的上訴理由成立,對其訴請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