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購房合同拒絕購房時定金是否能退?

導讀:
《認購書》規定,徐先生必須在簽署認購書后7天內到開發商所指定的地點交納首期購房款、稅費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徐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開發商退還定金1萬元,并支付利息。庭審中,開發商一方認為,徐先生簽訂《認購書》時,已經閱讀并認可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他不按《認購書》的約定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已經違約。因此沒收定金是應該的。但原告在7天之內已致函被告,提出要修改《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雙方因不能達成共識而簽不了合同,其責任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故被告應將所收取的1萬元定金返還原告。那么不滿購房合同拒絕購房時定金是否能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購書》規定,徐先生必須在簽署認購書后7天內到開發商所指定的地點交納首期購房款、稅費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徐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開發商退還定金1萬元,并支付利息。庭審中,開發商一方認為,徐先生簽訂《認購書》時,已經閱讀并認可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他不按《認購書》的約定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已經違約。因此沒收定金是應該的。但原告在7天之內已致函被告,提出要修改《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雙方因不能達成共識而簽不了合同,其責任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故被告應將所收取的1萬元定金返還原告。關于不滿購房合同拒絕購房時定金是否能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滿購房合同拒絕購房時定金是否能退?關于購房定金的問題,我們舉個案例來說明。徐先生在去年9月看中了一處房子,去年9月25日,他與房子的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認購書》,認購價為82萬元。《認購書》規定,徐先生必須在簽署認購書后7天內到開發商所指定的地點交納首期購房款、稅費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徐先生在簽訂《認購書》的當天向開發商交付了定金1萬元。
幾天后,徐先生發現即將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些條款需要修改,就于9月29日通過快遞向開發商郵寄了一份《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修改意見》,并要求開發商在接函后3日內回復,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就請開發商在5天內將定金1萬元退還。但開發商一直沒有回復,也不肯退錢。徐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開發商退還定金1萬元,并支付利息。庭審中,開發商一方認為,徐先生簽訂《認購書》時,已經閱讀并認可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他不按《認購書》的約定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已經違約。因此沒收定金是應該的。
法院認為:根據《認購書》約定,原告必須在簽署認購書后7天內交納首期房款、稅費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原告在7天之內已致函被告,提出要修改《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雙方因不能達成共識而簽不了合同,其責任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故被告應將所收取的1萬元定金返還原告。對于被告認為原告已閱讀過《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的意見,法院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并非《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身,原告有權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提出修改意見。因此,判決被告返還定金1萬元給原告,并支付利息。
律師評析: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在商業發展中保證交易安全上無疑起到較大的作用。目前在社會上對定金的理解,尤其在購買商品房、房產中介代理等領域,都存在各種不同的分岐。本案就屬其中之一。
其實定金在法律上規定得相對比較清楚,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歧義和誤解,但本案之所以產生糾紛,關鍵在于雙方對《認購書》的性質以及在內容上約定的不同理解而產生分歧。《認購書》其實也是協議的一種,只不過它有沒有當然替代或預先充當后簽訂合同的性能。
在約定不明確時,我比較贊同法官基于合同的目的和當事人利益所作出的解釋。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中有定金條款的,必須在理解定金的法律含義上更進一步理解定金是作為一種成約還是解約的方式約定的,同時應明確定金是實踐合同,沒有現實交付定金的不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