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失職 業主不交物業費成被告

導讀:
基于以上原因,曾先生于是不再交物業管理費。去年11月,物業公司將曾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的物業管理費1605.12元,并支付違約金4796.82元。法院審理認為,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違約金雖已超過本金,但因曾先生未到庭提出減少意見,故支持物業方的訴訟請求。曾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近日將提起上訴。記者了解到,與曾先生一道成被告的,還有兩位業主,其中一人在法院主持下與物業達成和解;另一人在開庭前補齊管理費,物業撤訴。他還認為,物業起訴曾先生等三人,目的不只是想追回正當收益,更是代表已交費的大多數業主維護其合法權益。那么物業失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于以上原因,曾先生于是不再交物業管理費。去年11月,物業公司將曾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的物業管理費1605.12元,并支付違約金4796.82元。法院審理認為,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違約金雖已超過本金,但因曾先生未到庭提出減少意見,故支持物業方的訴訟請求。曾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近日將提起上訴。記者了解到,與曾先生一道成被告的,還有兩位業主,其中一人在法院主持下與物業達成和解;另一人在開庭前補齊管理費,物業撤訴。他還認為,物業起訴曾先生等三人,目的不只是想追回正當收益,更是代表已交費的大多數業主維護其合法權益。關于物業失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業管理糾紛很大一個原因就是物業管理失職不到位造成的,許多業主都是在物業失職之后拒交物業費,拒交物業費是否是合理的辦法呢。
幾年前,曾先生在武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與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管理費,每月5日前交納,逾期按每天1%交納違約金。之后,曾先生一直按約交費。
但自2006年12月31日起,他認為,物業對小區的管理嚴重失職,譬如,他家窗戶飄雨,把墻面打濕,告訴物業來維修,未果;晚間回家半天才能叫醒值班人員;樓下油煙熏得他家不能開窗,物業不予理睬等?;谝陨显?,曾先生于是不再交物業管理費。
去年11月,物業公司將曾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的物業管理費1605.12元,并支付違約金4796.82元。
今年1月,此案在武昌區法院缺席審理。法院審理認為,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違約金雖已超過本金,但因曾先生未到庭提出減少意見,故支持物業方的訴訟請求。
曾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近日將提起上訴。
昨日,記者電話聯系上曾先生,他稱:“我每月都往銀行存了筆錢,不會差他們的錢。但問題沒解決,也沒給滿意答復,憑什么要我交管理費?”
雙方維權均需理性
近年來,拖欠物業費和物業管理質量好壞,已成業主與“管家”矛盾的焦點。
記者了解到,與曾先生一道成被告的,還有兩位業主,其中一人在法院主持下與物業達成和解;另一人在開庭前補齊管理費,物業撤訴。記者了解到,他們拖欠管理費也是出于對物業的不滿,如認為樓下修理廠噪音擾民、不滿意物業管理質量等。
記者找到該物業負責人,他證實,該小區有約兩成業主借口對開發商遺留問題不滿,或認為服務不到位等,長期拖欠或拒交管理費。這種現象在業內已很普遍。他還認為,物業起訴曾先生等三人,目的不只是想追回正當收益,更是代表已交費的大多數業主維護其合法權益。
長期在漢代理房產糾紛的鄭律師認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業主對物業管理質量的種種質疑,均應出具真實、有效的證據;若無有力證據支撐,就應按雙方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
此外,他也提出,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的,業主不可能只要權利,不盡義務;物業公司應接受監督,改進服務質量,業主也應提高法治素養,出現問題后更應理性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