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未生效合同解除問題

導讀:
在上述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如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并不適當。法律并未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規定該類合同法定解除事由。這要區別不同情況,當該方當事人能夠阻止合同生效,就沒必要去行使解除權;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權,因為如果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能夠彌補利益損失,并且合同生效仍有意義,也沒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難以彌補利益損失并且合同生效對其已毫無意義,方可行使解除權,當然,這在以后立法中需待于明確。那么淺析未生效合同解除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上述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如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并不適當。法律并未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規定該類合同法定解除事由。這要區別不同情況,當該方當事人能夠阻止合同生效,就沒必要去行使解除權;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權,因為如果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能夠彌補利益損失,并且合同生效仍有意義,也沒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難以彌補利益損失并且合同生效對其已毫無意義,方可行使解除權,當然,這在以后立法中需待于明確。關于淺析未生效合同解除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認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問題。但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呢?如果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時一方當事人實行了嚴重的不法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若繼續固守該合同,等待生效,就會遭受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主張解除該合同,應否得到支持?這是司法實務經常遇到的現象,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理由如下:
一、解除權以生效合同為對象,這是學說的意見,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觀點。其實,我國現行合同法并未明文規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合同,沒有禁止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不宜固守舊論,而應當重新解釋我國現行法上的解除對象,應允許解除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會公正合理。
二、依據合同神圣或合同嚴守的原則,合同一經有效,就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嚴守合同會帶來不適當后果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嚴守原則的束縛,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約束力弱甚至沒有,就更應當允許解除,除非阻止此類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滅的正當事由不存在。
三、對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許解除,該合同要么較長時間地停止在這種狀態,要么發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對于無辜的當事人均為不利。在上述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如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并不適當。如果允許該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不會出現此類不適當的結果。
四、合同存在著死亡的基因,終將消滅。在我國現行法上,合同消滅的制度有無效、撤銷、效力待定場合的不予追認、清償和解除等。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著無效、撤銷、效力待定的情況,其消滅顯然不適用無效、撤銷、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適用清償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應當是明智的選擇,因為已經生效的合同若提前歸于消滅,屬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疇,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滅也這樣處理,比較合適。
筆者認為,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為解除的對象,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為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為例外的原則。這是為維護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濫用合同解除權、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尋找各種借口。法律并未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規定該類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將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下,雙方協商未果的時候,利益將要受損的一方當事人也不一定必然行使解除權。這要區別不同情況,當該方當事人能夠阻止合同生效,就沒必要去行使解除權;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權,因為如果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能夠彌補利益損失,并且合同生效仍有意義,也沒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難以彌補利益損失并且合同生效對其已毫無意義,方可行使解除權,當然,這在以后立法中需待于明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劉子金 溫永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