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合同所附條件是生效條件還是解除條件

導讀:
6月初,經催問,器械公司仍未付清余款,為此,彩印公司要求確認協議無效,器械公司償付173786元,彩印公司將本田車返還。本案器械公司與彩印公司簽訂協議后合同即發生了效力,為此器械公司也已經按合同約定將抵款的本田車交付給彩印公司,器械公司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條件成就,則合同在期滿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為此,法院應當判決器械公司給付彩印公司73786元。綜上所述,本案協議所附條件應當是生效條件,當器械公司按期付清余款時,合同即發生效力,否則,合同不生效,器械公司仍應當按照原來欠款數履行還款義務,彩印公司則將抵款小車返還器械公司。那么該合同所附條件是生效條件還是解除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6月初,經催問,器械公司仍未付清余款,為此,彩印公司要求確認協議無效,器械公司償付173786元,彩印公司將本田車返還。本案器械公司與彩印公司簽訂協議后合同即發生了效力,為此器械公司也已經按合同約定將抵款的本田車交付給彩印公司,器械公司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條件成就,則合同在期滿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為此,法院應當判決器械公司給付彩印公司73786元。綜上所述,本案協議所附條件應當是生效條件,當器械公司按期付清余款時,合同即發生效力,否則,合同不生效,器械公司仍應當按照原來欠款數履行還款義務,彩印公司則將抵款小車返還器械公司。關于該合同所附條件是生效條件還是解除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案情]
吉水縣宇峰彩印公司為某醫療器械公司加工輸液器及包裝袋,2008年3月22日,經雙方結算,器械公司尚欠彩印公司報酬款173786元,當日,雙方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約定彩印公司減讓3786元,器械公司以一輛本田舊車抵款10萬元,余款7萬元器械公司保證在2008年5月底前付清,如未按時付款,則該協議無效。協議后,彩印公司即將抵款小車開回了吉水。6月初,經催問,器械公司仍未付清余款,為此,彩印公司要求確認協議無效,器械公司償付173786元,彩印公司將本田車返還。器械公司則認為抵款本田車已交付,協議大部分履行,協議無效僅能針對約定減讓部分無效。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還款協議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不具有效力。本案器械公司與彩印公司簽訂協議后合同即發生了效力,為此器械公司也已經按合同約定將抵款的本田車交付給彩印公司,器械公司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條件成就,則合同在期滿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為此,法院應當判決器械公司給付彩印公司73786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還款協議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而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該合同生效與否。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成就,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判斷本案所附條件是生效條件還是解除條件,關鍵是看該協議簽訂后是否即發生了法律效力。一般來說,合同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從本案協議所附條件來看,協議約定,如未按時付款,則該協議無效,其中無效的含義應當理解為自始無效,從另一方面表述即為如按時付款,則該協議生效,可見在該條件成就與否之前該協議應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此外,本案當事人是對還款達成的協議,從協議的內容來看,無論是權利的讓步還是還款期限的延緩,所有內容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互為條件的,如果某一個條款不履行,則會影響整個協議的效力,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在執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所以說從協議內容互為整體以及當事人附有該條件來限制合同效力的意圖來看,也應當理解為該條件是對整個合同效力的限制。
綜上所述,本案協議所附條件應當是生效條件,當器械公司按期付清余款時,合同即發生效力,否則,合同不生效,器械公司仍應當按照原來欠款數履行還款義務,彩印公司則將抵款小車返還器械公司。
作者:吉水縣人民法院 彭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