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是什么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自解除條件成就時失效。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贈與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所謂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贈與合同。那么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自解除條件成就時失效。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贈與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所謂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贈與合同。關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地役權等,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解除條件又稱失效條件,是指可以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即在解除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已經發生,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自解除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贈與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所謂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贈與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解除條件又稱失效條件,是指可以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即在解除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已經發生,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