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生效的條件

導讀: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此為對附停止條件合同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將批準、登記作為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那么附條件合同生效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此為對附停止條件合同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將批準、登記作為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關于附條件合同生效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義。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一)附停止條件及附始期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此為對附停止條件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此為附始期合同的規定。此種合同在其成立時通常已具備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因其條件未成就,期限未屆至,故未生效。于是其條件的成就、期限的屆至,就成了其特別生效要件。
(二)需經批準,登記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將批準、登記作為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對于此種性質的合同應作具體分析。
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合同編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如果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就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則是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將來一定要發生。如果屬于將來不一定要發生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的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