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合同生效中的承諾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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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是什么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那么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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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的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么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那么債權轉讓的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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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的生效的基本條件有哪些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那么債權轉讓的生效的基本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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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那么債權轉讓生效的基本條件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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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符合哪些條件債權轉讓才能夠生效呢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那么符合哪些條件債權轉讓才能夠生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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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包括哪些,轉讓債權需要什么條件(一)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有哪些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那么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包括哪些,轉讓債權需要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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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加入是由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或單方向債權人承諾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債務加入,第三人和債務人均是合同的主體;債務轉移后,合同的主體由債務人變更為第三人,原債務人不再是合同的主體;4、法律后果不同。那么債務轉移的生效條件是什么,債務加入和債務轉移是怎樣區分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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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生效需要具備的條件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那么債權轉讓生效需要具備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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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要生效有什么條件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那么債權轉讓要生效有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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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包括哪些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一、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由于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轉讓人應予以賠償。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那么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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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債權轉讓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具有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效力,并不當然具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那么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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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要生效需具備的條件有哪些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那么債權轉讓要生效需具備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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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么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那么債權轉讓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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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要生效需要滿足什么條件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那么債權轉讓要生效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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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轉讓是關于債權人,債務人,債務受讓人三方達成協議后的結果。因此債務人需要通知債權人,下面由措天下小編為大家講解:債務轉讓通知書怎么寫,債務轉讓如何通知債權人以及債務轉讓的生效條件!第四條丙方承諾本協議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本協議中已被轉讓的債務的履行。第五條其他事項1、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為債務轉讓涉及到由他人或者次債務人清償問題,而債權人不了解他人或者是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因此會對他的經濟能力,清償能力抱有懷疑,所以債務轉讓應當經過債權人同意才能發生效力。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那么債務轉讓通知書怎么寫,債務轉讓如何通知債權人以及債務轉讓的生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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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這錢現在還是要不回來,打電話他也不接五六十萬呀,我們一家老小也得吃飯呀,你說這事兒怎么辦?這個判決是什么時間下的,上周,沒有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實這個事情很好解決啊,咱們已經拿到了這個法院生效的這個判決書了,拿到判決書之后的話,第一時間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法院會一鍵查詢他名下的所有的這個錢款,包括像銀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記錄,然后支付寶上們的記錄啊,包括他的花唄啊,這些的話都會進行查,進行執行就可以了。
問大家一個問題,有什么事情是小的時候能做,但長大呢就做不了了,其中呢,有一個答案就是撫養費,其實呀,撫養費的話題呢,我本來也不愿意聊,畢竟呢,關系到孩子的生活問題,但有的時候我們面對一些案子呢,又不得不涉及到幫助孩子呢,要撫養費。好在呀,這次最高院呢,有了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離婚協議呢,對未成年子女或者是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明確約定,或者呢,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呢,通過其他的方式承諾呢給付撫養費,在離婚以后呢,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未按照約定或者承諾給付義務的,如果子女呢,尚未成年或者呢仍然不能獨立生活子女呢,起訴請求支付欠付的撫養。
費的,人民法院呢,應當予以支持,比如說啊,離婚后父母一方呢,答應呢,給孩子撫養費,即便是沒有在離婚協議里面約定,僅僅是口頭承諾,這種口頭承諾呢,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孩子呀,就有權利要求父母給撫養費,畢竟這是作為父母應盡的義務。不過呢,這一條是有條件的,就是未成年子女或者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對于已經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再反過來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法律就不支持了。所以呢,撫養費呀得趕緊要,長大了就不能要了。如果呀,你在撫養費支付方面有疑問,請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
千萬呢,別再戀愛了,男人呢,可比你想象中的更現實。大家可以看看自己的周圍,女人婚前貸款買房的,在相親的時候啊,就特別容易吃虧,男的心里就想,結婚前你買的房子,房子呢,登記在你的名下,這是你的個人財產,結婚以后還得和你一起還貸款,一旦離婚,這又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房子和自己一點兒關系都沒有,這不是傻子才愿意干的事情嗎?所以啊,也不是只有女人才想著嫁個條件好的男的呀,負責賺錢養家,女的負責花容月貌,男人其實想的也是一樣。在這里呢,給容易戀愛老的女性提3點建議,大家聽好了,第一點呢,彩禮嫁妝盡量在婚前給,尤其是你父母給你的陪嫁的車子房子一定要在結婚之前登記。
在自己的名下,這樣才是你的個人財產。第2個建議呢,父母給你的大額存款,能轉賬的盡量轉賬,最好不要用現金,一旦搞成現金,給的越多越容易吃虧。第3個建議,不要承諾男方買房子,自己呢出裝修,房子呢登記在男方名下,說不定啊,離婚的時候還白嫖了你的裝修費。不過呢,如果你已經裝修了,一定要求男方這邊呢做房子的按份登記,出了多少裝修款就折抵多少,房子你不多要,但也不要吃虧。如果還涉及到公司股權、信托財產或大額保單這些財產的,更需要提前做好財產的規劃,這樣呢,才不至于最后錢沒了,只剩下愛情這一塊呢。有需要的呢,評論區留言,一起討論如何做好財產規劃。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