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未經通知不生效力

導讀:
經協商不成,寧波公司無奈于2004年11月 25日向法院起訴,其中的一項請求便是要求杭州公司支付因另設銷售點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約定違約金50000元。哪知不經過通知程序,即使你有再多的解除理由,也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見,為了確保合同解除時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的對等性,以便于及時有效地進行結算和清理,從而更好地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法律把解除通知設定為了合同解除的生效要件。那么合同解除未經通知不生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協商不成,寧波公司無奈于2004年11月 25日向法院起訴,其中的一項請求便是要求杭州公司支付因另設銷售點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約定違約金50000元。哪知不經過通知程序,即使你有再多的解除理由,也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梢?,為了確保合同解除時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的對等性,以便于及時有效地進行結算和清理,從而更好地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法律把解除通知設定為了合同解除的生效要件。關于合同解除未經通知不生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2003年11月8日,杭州某電動車有限公司與寧波某車業有限公司訂立電動車經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杭州公司將其某品牌電動車授權寧波公司在寧波市(鎮海、北侖除外)區域內總經銷,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如杭州公司在授權區域內另設點銷售與批發該品牌電動車,則杭州公司應支付寧波公司違約金50000元,如寧波公司月銷量持續二個月不能達到60輛,則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同時合同還就付款方式、返利政策等內容作了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寧波公司2004年1、2月份的銷量均未達到60輛,而后又因電動車的質量原因導致雙方的合作產生磨擦。杭州公司遂于同年8月在寧波公司經銷區域內又發展了一家該品牌電動車的經銷商,從而致使寧波公司的銷售更加艱難。經協商不成,寧波公司無奈于2004年11月 25日向法院起訴,其中的一項請求便是要求杭州公司支付因另設銷售點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約定違約金50000元。
對此,杭州公司當然大叫冤枉。他們辯稱,由于寧波公司連續二個月的月銷量未能達到60輛,故根據合同約定,他們有權終止雙方的經銷合同,而事實上他們是在合同解除后才在該區域另設銷售點的,故他們并沒有違約。
處理結果:由于在庭審過程中,杭州公司無法證明已將解除合同的通知告知了寧波公司,因此法院最后認定杭州公司在合同約定的總經銷經營期限內另設銷售點的行為違約,故判決支持了寧波公司據此主張約定違約金50000元的請求。
點評:杭州公司看似合理的抗辯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認可,原因就在于雙方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杭州公司想當然地認為雙方的合同已經解除,故可以不再受與寧波公司合同的約束而另找合作伙伴了,因而沒有想到將合同解除的事實通知寧波公司。哪知不經過通知程序,即使你有再多的解除理由,也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正是由于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缺乏程序意識(未將其決定解除合同的意愿告知對方)或證據意識(事實上對方已知道,但未保留證據。庭審中杭州公司曾出示一份解除通知,但無法證明該通知已送達寧波公司),才使杭州公司損失慘重,教訓實在深刻。
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對約定解除的規定,本案雙方經銷合同的相關內容就是此類約定。同時合同法第 94條則規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四種情形的法定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但無論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條件的出現,都不意味著合同的當然解除。因為解除合同是終止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事關雙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序,即當事人一方依照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為了確保合同解除時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的對等性,以便于及時有效地進行結算和清理,從而更好地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法律把解除通知設定為了合同解除的生效要件。因此 ,在雙方約定解除的情況下,除非當事人事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因當事人雙方都已在訂立解除合同協議時知曉合同解除的事實而沒有必要通知對方,合同自協商確定的解除時間開始時解除。在如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合同解除條件時,即使條件成就,合同不當然解除,享有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在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則更是如此。因為此時是一方不經同對方協商而單方行使解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