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時應注意的問題

導讀:
而本條規定則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給對方當事人一個異議期,如果異議期內不提出異議或起訴,則可推定其認可了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的主張,一旦超過異議期,則喪失異議抗辯權。基于此,《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關于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的規定更具有實際運用價值。鑒于此,建議該異議期可參考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期來處理,即給對方一個異議期,同時給本方一個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合同解除時應注意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本條規定則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給對方當事人一個異議期,如果異議期內不提出異議或起訴,則可推定其認可了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的主張,一旦超過異議期,則喪失異議抗辯權。基于此,《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關于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的規定更具有實際運用價值。鑒于此,建議該異議期可參考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期來處理,即給對方一個異議期,同時給本方一個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關于合同解除時應注意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該條規定的意義:
該條規定的出臺,使得解除合同(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和債務抵銷具有了更強的操作性,使之更具有實際運用的價值。
本條規定出臺之前,在實際案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按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而另一方存有異議,則要由主張解除和抵銷的當事人,就存在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事由以及存在法定的抵消條件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這種原本賦予一方當事人的單方解除和抵消權,如果對方不同意,最終還是需要通過法院的判決來確定,這是違背立法初衷的。
而本條規定則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給對方當事人一個異議期,如果異議期內不提出異議或起訴,則可推定其認可了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的主張,一旦超過異議期,則喪失異議抗辯權。
該條規定使得單方的合同解除和債務抵銷在實際操作中更具有穩定性和可預見性:當一方主張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后,要么在異議期內雙方就糾紛尋求解決途徑,要么在超過異議期后,該法律關系得到確定。基于此,《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關于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的規定更具有實際運用價值。
二、該規條定的不足:
本解釋規定了兩種異議期,一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異議期,二是法定的三個月異議期。問題在于,如果雙方對異議期約定不明確,該如何處理?是直接按未約定異議期處理,還是需要人民法院就該約定做出判決確認?前者過于粗暴,而后者顯然過于拖沓。
再者,對于法定的三個月的異議期,如果是在商事活動中,該期間顯然過長。
此外,如果作出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之意思表示的一方反悔了,是否可以隨時撤銷該意思表示?如果對此不加限制,可能導致權利的濫用。
鑒于此,建議該異議期可參考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期來處理,即給對方一個異議期,同時給本方一個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此外,根據實際情況,異議期為15日可能更符合效率和公平原則(借鑒督促程序的異議期間)。
附《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九十六條【解除合同的通知與異議】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九條【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九十三條【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