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導讀:
根據2003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主要包括:1.核驗權即業主在入住之后有權對居住的實際情況——購房合同及開發商的承諾進行核對,或重新檢驗,如果出現不符,可以根據合同或有關法律代表業主主張權利。因此,業主只有通過業主委員會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權利,而業主委員會對這些權利的實現起了保障的作用。業主委員會是協調業主與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之間關系的載體。那么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2003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主要包括:1.核驗權即業主在入住之后有權對居住的實際情況——購房合同及開發商的承諾進行核對,或重新檢驗,如果出現不符,可以根據合同或有關法律代表業主主張權利。因此,業主只有通過業主委員會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權利,而業主委員會對這些權利的實現起了保障的作用。業主委員會是協調業主與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之間關系的載體。關于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2003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主要包括:
1.核驗權
即業主在入住之后有權對居住的實際情況——購房合同及開發商的承諾進行核對,或重新檢驗,如果出現不符,可以根據合同或有關法律代表業主主張權利。
2.知情權
即業主對自己所擁有的物業的有關資料及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關情況(如資質、收費依據、服務標準、收支情況、有關基金的使用等)有權了解、掌握。
3.選擇權
即業主有權選擇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并有權簽訂或解除《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4.監督檢查權
即業主有權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批評建議。
5.收益權
即業主對所有的公建配套設施的經營、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權利,只不過這種收益的權利應由業主委員會代為行使。
6.請求權
要求組建業主委員會,指業主為維護其共同的利益而要求組建自治性的權利保護體的請求權。
上述權利的行使僅靠業主個人的力量是做不到的,比如,某個業主想到有關部門了解一下本物業的相關資料,有關部門一般不接待,而只對業主委員會。因此,業主只有通過業主委員會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權利,而業主委員會對這些權利的實現起了保障的作用。業主委員會是協調業主與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之間關系的載體。
同樣,業主、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三者之間應當是一個通過尊重各自合法權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而共同發展的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