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能否阻止業主封陽臺的行為?

導讀:
購房時,開發商在合同書上與業主約定,不得對房屋外墻及陽臺進行任何更改,不允許自行封閉陽臺。開發商為了保持建筑的協調一致,不允許業主隨意改造,但業主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慮進行改造,這種事情很容易引起雙方的糾紛。應該說,開發商在合同中禁止業主封閉陽臺的約定是格式條款,排除了業主的主要權利,只從其單方面來考慮,應屬無效條款。業主因居住安全需要封閉陽臺,如未損害其他建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業主從事的行為。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那么開發商能否阻止業主封陽臺的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購房時,開發商在合同書上與業主約定,不得對房屋外墻及陽臺進行任何更改,不允許自行封閉陽臺。開發商為了保持建筑的協調一致,不允許業主隨意改造,但業主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慮進行改造,這種事情很容易引起雙方的糾紛。應該說,開發商在合同中禁止業主封閉陽臺的約定是格式條款,排除了業主的主要權利,只從其單方面來考慮,應屬無效條款。業主因居住安全需要封閉陽臺,如未損害其他建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業主從事的行為。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關于開發商能否阻止業主封陽臺的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購房時,開發商在合同書上與業主約定,不得對房屋外墻及陽臺進行任何更改,不允許自行封閉陽臺。但事實上,很多業主入住后,都無視合同約定對陽臺進行封閉式改造。那么,開發商將不得更改陽臺的條款寫進合同有法律效力嗎?業主改造陽臺的行為屬違約嗎?
開發商為了保持建筑的協調一致,不允許業主隨意改造,但業主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慮進行改造,這種事情很容易引起雙方的糾紛。應該說,開發商在合同中禁止業主封閉陽臺的約定是格式條款,排除了業主的主要權利,只從其單方面來考慮,應屬無效條款。這是因為陽臺屬于房屋主體的特定部分,在構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獨立性,應當確定為房屋的專有部分,而業主依法享有專有所有權。業主因居住安全需要封閉陽臺,如未損害其他建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業主從事的行為。
業主對陽臺加以封閉,對建筑物和小區的整體美觀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在建筑物和小區的整體美觀和業主的居住利益發生沖突時,業主基于專有所有權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區的整體美觀這樣的表層利益等次更高,也更為重大,理應得到優先保護。
業主是否有權封閉陽臺暫且不論,物業公司為了禁止小區業主封陽臺而采取的私自拆除、停水停電等做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首先《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相關規定不可以封陽臺,但物業公司可按照和業主簽定的臨時公約來對其進行管理。
為做到小區人性化管理,很多物業公司在發現業主封陽臺了,先加以勸阻,如果勸阻不行,為避免矛盾激化,不夠強勢的物業公司會默認業主的強封行為,同時也會告知其他業主封陽臺要有統一標準;而強勢的物業公司會對封陽臺的業主進行強拆等暴力解決方式,物業公司的行為肯定是不妥當的,所以業主需要維權只能通過起訴來達到自己的訴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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