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協議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嗎

導讀:
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及勞動者要在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鑒證,勞動合同鑒證為有償服務。《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頒布后,一般情況下,合同在什么條件下生效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于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才能生效,因此,勞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勞動合同上作為鑒證機關及鑒證人無法律、行政法規作為依據,《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作為行政規章明顯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那么勞動協議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及勞動者要在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鑒證,勞動合同鑒證為有償服務。《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頒布后,一般情況下,合同在什么條件下生效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于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才能生效,因此,勞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勞動合同上作為鑒證機關及鑒證人無法律、行政法規作為依據,《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作為行政規章明顯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關于勞動協議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及勞動者要在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鑒證,勞動合同鑒證為有償服務。鑒證機關按照規定向申請鑒證的當事人收取鑒證費。《勞動法》(1995年)、《勞動合同法》(2007年)等法律法規頒布后,一般情況下,合同在什么條件下生效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于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才能生效,因此,勞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勞動合同上作為鑒證機關及鑒證人無法律、行政法規作為依據,《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作為行政規章明顯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根據2007年11月9日公布并于該日生效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即《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該文規定勞動部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1992.10.22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予以廢止。
《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受利益驅動,雖然各省在制定示范文本時在內容上已不再由勞動行政部門作為鑒證機關蓋章并簽署意見,但各地制定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時仍在文本最后加入了“鑒證機關及鑒證人”的內容。從上述規定看,在勞動合同簽訂后按當事人的約定即生效,用人單位不必到勞動部門對勞動合同進行鑒證,也節省了鑒證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