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冷靜期必須等30天嗎

導讀:
協議離婚冷靜期必須等30天嗎?冷靜期是在協議離婚的時候才有的,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有沒有跳過冷靜期快速離婚的辦法?
協議離婚冷靜期必須等30天;
訴訟離婚不需要30天冷靜期。冷靜期是在協議離婚的時候才有的,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起訴離婚最快多長時間: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所以說,起訴離婚的最快時間一般為三個月。
離婚途徑有且僅有2種:其一是訴訟離婚,其二是協議離婚。所謂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 債務的分擔 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而協議離婚是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以前《婚姻法》有效期時,協議離婚只要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當天就可以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但自從《民法典》頒布后,法規里面有一條明確規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那么,是否所有的離婚都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呢?
所謂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由《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可知,離婚冷靜期的期限為30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然而,“離婚冷靜期”制度并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若一方存在法定離婚情形,如發生家暴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確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到法院去離婚的話,就沒有所謂的“冷靜期”適用問題。也就是說,“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去協議離婚,立法者原意就是為了減少沖動離婚的離婚率,即夫妻雙方當初可能是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一氣之下就要去離婚,事后可能又反悔,要防止這類沖動型離婚。
有沒有什么辦法能快點離婚啊?
跳過冷靜期快速離婚的辦法
辦法有一個,但并非各地適用。
那就是如果雙方已經達成協議,還是向法院起訴,對于婚姻家事案件法院通常會進行訴前調解。
從立案到結案,最快可能1到2個星期就能辦理結束。
為什么說不適合各地?因為有的法院案子多,可能立案都需要很久,時長超過離婚冷靜期也不是不可能;有的法院案子少,從立案到分配法官,再到訴前調解,可能一個星期就完結。
調解之后,法院會出具調解書。這個調解書比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書更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