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必須先有冷靜期嗎

導讀:
離婚必須先有冷靜期嗎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那么離婚必須先有冷靜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2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3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