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也要冷靜期嗎?

導讀:
冷靜期制度是協議離婚的必須流程,是法定的自行離婚的必經階段。
冷靜期制度是協議離婚的必須流程,是法定的自行離婚的必經階段。
離婚可以是男女親自去民政局登記離婚,也可以是一方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無論是那種途徑,都必須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否則不可能離婚成功。
冷靜期制度是協議離婚的必須流程,是法定的自行離婚的必經階段。《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后,就是冷靜期階段,具體為: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前述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將真正予以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如果是訴訟離婚,則不需要經過冷靜期,但是需要經過法院的訴訟流程。根據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如果審理認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后,即解除婚姻關系。
訴訟可以有一審、二審,甚至于再審,故訴訟的時間往往會比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