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是否應該設置冷靜期

導讀:
離婚訴訟是否應該設置冷靜期從目前立法來看訴訟離婚是沒有必要設立冷靜期的訴訟離婚時法院準許離婚的依據雙方感情破裂既然感情已經破裂設立冷靜期已經沒有意義。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離婚訴訟是否應該設置冷靜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目前立法來看訴訟離婚是沒有必要設立冷靜期的訴訟離婚時法院準許離婚的依據雙方感情破裂既然感情已經破裂設立冷靜期已經沒有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