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該設立離婚冷靜期

導讀:
一是否應該設立離婚冷靜期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設立離婚冷靜期是有必要的。所以設立離婚冷靜期實際上就是用時間來保證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實。到民政部門以后有的當事人對協議離婚的內容并不是很清楚也不知道它能產生什么效力只知道要解除婚姻關系而針對雙方達成的財產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子女撫養等并不了解。男女雙方的智力水平社會經驗文化水平家庭地位都不同會導致他們對協議離婚的這種法律后果會產生一些偏差在這種情況下給預備離婚者設置一個冷靜期有助于避免因沖動導致的不良后果。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是否應該設立離婚冷靜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設立離婚冷靜期是有必要的。離婚不僅僅是身份的重大改變而且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這都是大事情不是小事情。所以設立離婚冷靜期實際上就是用時間來保證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實。
實際上我們都知道到婚姻登記處去辦協議離婚的當事人的情緒是很復雜的有一部分人是經過反復的思量慎重考慮去離婚的他們屬于比較理性的人。還有一部分人確實是很沖動的兩個人吵架吵到一定程度誰也不服誰就要去離婚。到民政部門以后有的當事人對協議離婚的內容并不是很清楚也不知道它能產生什么效力只知道要解除婚姻關系而針對雙方達成的財產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子女撫養等并不了解。男女雙方的智力水平社會經驗文化水平家庭地位都不同會導致他們對協議離婚的這種法律后果會產生一些偏差在這種情況下給預備離婚者設置一個冷靜期有助于避免因沖動導致的不良后果。
現在增加了一個30天的冷靜期也就是在這30天內雙方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反悔都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撤回離婚的申請。設置離婚冷靜期是為自愿離婚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中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促進當事人冷靜思考妥善抉擇既能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當事人作出正確抉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