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冷靜期過了是否可以立案

導讀:
離婚起訴冷靜期過了是否可以立案目前現行的民法典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都沒有對訴訟離婚設立冷靜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就會立案。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離婚起訴冷靜期過了是否可以立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現行的民法典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都沒有對訴訟離婚設立冷靜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就會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