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類型出讓具體如何規定?

導讀:
土地使用類型為出讓指的土地的所有權不變,所有者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以合約的形勢出讓給另一方經營管理,合約期限屆滿,受讓方應當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歸還所有權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主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具體落實,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動的審核與權屬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那么土地使用類型出讓具體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使用類型為出讓指的土地的所有權不變,所有者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以合約的形勢出讓給另一方經營管理,合約期限屆滿,受讓方應當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歸還所有權者。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征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范圍內的全部權力。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充當出讓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主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具體落實,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動的審核與權屬管理。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出讓,出讓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也不能出讓。
相關法律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