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那么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誠實依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2、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較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掛牌出讓。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最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后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