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導讀:
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的規定是: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更協議,并按下列標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采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么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的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的規定是: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第一百五十六條標的物包裝方式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準予轉讓,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
按照原批準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第一百零一條提存的要件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第二十八條新要約金,不得低于備案評第二百三十九條租賃物的購買估地價的25%。
(二)新增建設用地辦理出讓手續,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
非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熟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70%;毛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經取得規劃部門和出讓方同意,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簽訂出讓合同變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更協議,并按下列標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采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并按現時經營第三百四十一條技術秘密成果的歸屬與分享性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用途的現時非經營性用地市場價格的差額相應調整,改變為商買賣合同糾紛業、旅游、娛樂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5%;改變為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0%。
(四)土地使用者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容積率等土地利用條件但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工業用地不補交出讓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