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繼承需交出讓金嗎

導讀:
劃撥土地繼承需交出讓金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劃撥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繼承的,繼承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劃撥范圍一般而言,屬國家投資或其他投資者投資建設,用于非經營或非營利性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項建設用地,即屬土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它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用地的總稱,具體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用地。那么劃撥土地繼承需交出讓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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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繼承需交出讓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劃撥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繼承的,繼承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劃撥范圍
一般而言,屬國家投資或其他投資者投資建設,用于非經營或非營利性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項建設用地,即屬土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機關用地。它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用地的總稱,具體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用地。
2、軍事用地。它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用地,包括建筑、場地和設施用地。
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它包括城市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信、煤氣、熱力、市內公共交通等設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業用地。指城市內的各種學校、醫院、體育場所、圖書館等文體、衛生、教育事業用地。
5、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包括中央投資、中央與地方共同投資和中央、地方共同引進外資及其他投資者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