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房屋可否繼承

導讀: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在父母過世后,部分子女對被繼承房屋提出權屬異議,或在登記權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對子女房屋權屬提出異議,加劇了繼承人之間的矛盾。部分子女提出以繼承全部房屋為條件承擔贍養義務,或以放棄繼承為條件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調解方案。在拆遷利益的誘導下,農村房屋的繼承分割不再是以是否需要實際居住為標準。那么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房屋可否繼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在父母過世后,部分子女對被繼承房屋提出權屬異議,或在登記權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對子女房屋權屬提出異議,加劇了繼承人之間的矛盾。部分子女提出以繼承全部房屋為條件承擔贍養義務,或以放棄繼承為條件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調解方案。在拆遷利益的誘導下,農村房屋的繼承分割不再是以是否需要實際居住為標準。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房屋可否繼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房屋可否繼承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被繼承人合法取得的,是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的,但宅基地不能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農村房屋繼承案件的特點
1、被繼承房屋權利登記瑕疵較多。農村房屋登記制度不夠完善,加之部分村民主動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意識較弱,不少房屋兩證不齊,或兩證登記的權利人不一致。部分房屋進行了翻、改建后也未及時進行房屋權屬的變更登記,產權證登記面積、結構與實際房屋不相符。這些瑕疵增加了審理的難度。
2、被繼承房屋權屬爭議較大。由于農村宅基地的審批考慮家庭人口總數,成家的子女通常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子女對建房也會出資,故登記在父母名下或登記在某一子女名下的房屋有可能為家庭共有財產。在父母過世后,部分子女對被繼承房屋提出權屬異議,或在登記權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對子女房屋權屬提出異議,加劇了繼承人之間的矛盾。
3、繼承份額上男女不平等現象較為嚴重。傳統的財產傳男不傳女思想在本地農村仍有較大影響,在庭審抗辯及調解方案中,兒子與女兒的份額明顯不平等。部分女性基于傳統觀念也不敢大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要求同時處理贍養糾紛的案件較多。在父母一方過世的情形下,當事人在主張繼承的同時,往往要求對尚健在的父或母的贍養問題一并解決。部分子女提出以繼承全部房屋為條件承擔贍養義務,或以放棄繼承為條件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調解方案。
5、房屋繼承與拆遷利益密切交織。在拆遷利益的誘導下,農村房屋的繼承分割不再是以是否需要實際居住為標準。當事人即便另有住房,一般也不會選擇房屋歸并的繼承方式,而是要求分割房屋,確定各處份額,進而變相達到分家析產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