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定金糾紛

導讀:
買賣雙方簽訂了定金協議,約定賣方將其名下100平方米的房屋,以64萬元的價格賣給買方。買方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定金協議》,但內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號、面積等基本狀況、房價款、付款時間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產權過戶等房屋買賣合同所應當具備的條款,其實質是一份買賣合同。由于雙方意見有分歧,至今未簽訂買賣合同,在雙方簽訂定金協議時賣方尚未取得房產證,不具備轉讓房屋的法定條件。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定金協議雖名稱是定金合同,但定金協議已基本涵蓋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的真實意圖是簽署買賣合同,只是賣方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冠以定金協議之名。那么二手房買賣定金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雙方簽訂了定金協議,約定賣方將其名下100平方米的房屋,以64萬元的價格賣給買方。買方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定金協議》,但內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號、面積等基本狀況、房價款、付款時間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產權過戶等房屋買賣合同所應當具備的條款,其實質是一份買賣合同。由于雙方意見有分歧,至今未簽訂買賣合同,在雙方簽訂定金協議時賣方尚未取得房產證,不具備轉讓房屋的法定條件。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定金協議雖名稱是定金合同,但定金協議已基本涵蓋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的真實意圖是簽署買賣合同,只是賣方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冠以定金協議之名。關于二手房買賣定金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雙方簽訂了定金協議,約定賣方將其名下100平方米的房屋,以64萬元的價格賣給買方。雙方約定定金為5萬元,預付房款45萬元(含定金),余款待買方取得房產證后5日內由貸款銀行直接劃入賣方賬戶。如買方反悔則沒收定金;若賣方反悔則雙倍返還定金。當天賣方向買方交付了房屋,買方也將45萬元支付給賣方。
兩個月后,賣方書面通知中介公司,請轉告買方,《定金協議》暫緩執行,需要買賣雙方另行協商等。后買方起訴到法院,訴稱賣方因房價上漲而不愿繼續履行合同,并擅自撬門換鎖不讓買方裝修和入住。請求法院判決賣方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賠償經濟損失。
買方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定金協議》,但內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號、面積等基本狀況、房價款、付款時間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產權過戶等房屋買賣合同所應當具備的條款,其實質是一份買賣合同。買方支付了70%的房款,賣方也已經交付了房屋,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大部分義務。
賣方辯稱,雙方簽署的是定金協議,在上述協議中約定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簽訂買賣合同。由于雙方意見有分歧,至今未簽訂買賣合同,在雙方簽訂定金協議時賣方尚未取得房產證,不具備轉讓房屋的法定條件。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定金協議雖名稱是定金合同,但定金協議已基本涵蓋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的真實意圖是簽署買賣合同,只是賣方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冠以定金協議之名。買方除了支付定金外,還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賣方也把房屋交付給買方使用。雙方實際履行的內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疇,而涉及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遂認定定金協的性質是房屋買賣合同,現賣方取得了房屋產權證,該買賣合同當屬有效,于是一審判決支持了買方的訴訟請求。(本文轉自北京房產無憂律師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