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引發的糾紛

導讀:
但被告在未與原告達成房屋買賣合同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的情況下,以看房子為名通過小區物業公司拿到房屋鑰匙,未經原告同意,直接搬進原告房屋居住。故原告起訴法院要求被告騰退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欲出售上述房屋,并將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亦將部分購房款給付原告,但雙方至今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為此而發生爭議。利息的具體數額,本院依法判處。而50萬元匯款并不是第三人向被告還款,而是第三人支付的購房定金,這也有第三人的書面證明。本案案由本不應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而應為物權糾紛。那么二手房買賣引發的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被告在未與原告達成房屋買賣合同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的情況下,以看房子為名通過小區物業公司拿到房屋鑰匙,未經原告同意,直接搬進原告房屋居住。故原告起訴法院要求被告騰退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欲出售上述房屋,并將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亦將部分購房款給付原告,但雙方至今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為此而發生爭議。利息的具體數額,本院依法判處。而50萬元匯款并不是第三人向被告還款,而是第三人支付的購房定金,這也有第三人的書面證明。本案案由本不應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而應為物權糾紛。關于二手房買賣引發的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簡介
原告系北京某小區業主。2008年6月,原告欲將該小區內自有房屋出售。經過本小區物業公司介紹,被告想購買原告的房屋。但被告在未與原告達成房屋買賣合同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的情況下,以看房子為名通過小區物業公司拿到房屋鑰匙,未經原告同意,直接搬進原告房屋居住。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原告的房屋,被告一直無理拒絕。被告既無任何協議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卻一直占用原告房屋,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故原告起訴法院要求被告騰退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費。
被告答辯并提出反訴,被告經他人介紹得知原告要賣房屋,被告看房屋后就說想買,并在介紹人在場的情況向原告匯款1萬元。匯完錢后去找原告,原告當介紹人的面將鑰匙交給被告,原告說讓我現給他匯點錢后簽協議。之后被告就將自己的物品拉到房間內,因第三人顧某欠被告的錢,被告就給第三人打電話將其欠被告的錢給原告匯過去,于是第三人就匯了50萬元,并將銀行的匯款單交給被告,被告就等著和原告簽房屋買賣協議。故被告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返還購房款,并返還放在原告房屋內的明代紫砂壺2把(價值60萬元),賠償裝修費1.2萬元。
二、判決結果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騰空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原告相應房屋使用費。
(三)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退還被告相應款項。
(四)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被告支付相應利息。
(五)駁回被告的其他反訴請求。
法院作出如上判決的理由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欲出售上述房屋,并將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亦將部分購房款給付原告,但雙方至今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為此而發生爭議。鑒于雙方至今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故原告要求被告騰房,并支付房屋使用費之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支付房屋使用費的時間,應以原告將鑰匙交付被告時起計算。訴訟中,被告提出反訴,要求原告退還購房款及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利息的具體數額,本院依法判處。對于被告要求原告返還明代紫砂壺之請求,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又未提供相關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師點評
這個案件有個遺憾之處,就是本來應當全部駁回被告的反訴,2次匯款,即1萬元和50萬元的事情應另案解決。
不過,由于我們介入該案比較晚。之前,原告委托另一家律師事務所立案并開過一次庭,開庭過程中覺得情況不理想,再委托本所代理。
原告所提供的材料表明,被告其實并非真正的購房人,被告的真實身份更是一個中介人,兩次匯款其實都不是被告所付,而是兩個不同的購房人所付。其中,1萬元的匯款人已經與原告簽訂了購房協議,其所付的1萬元為定金。而50萬元匯款并不是第三人向被告還款,而是第三人支付的購房定金,這也有第三人的書面證明。本案案由本不應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而應為物權糾紛。
但因原告起訴時稱被告想買房屋,以及兩個證人分別向原告、被告提供內容互有矛盾的證言,而有利于原告的證據卻未能向法庭提供,故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是購房人,由此作出如上判決。
這個案件給人的啟示是,應根據案件材料與事實確定訴訟思路,切不可貪圖省事!
作者:陳曉云北京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