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拒貸引發的二手房買賣糾紛

導讀:
剩余房款李先生通過中介辦理銀行貸款,但李先生的銀行貸款未獲批準。隨即王女士與李先生就合同解除、李先生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發生矛盾。要求解除與王女士的買賣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還定金和首付共計241,000元。王女士的損失包括解除買賣房屋上租賃合同的違約金、辦理遷移戶口的公證費、房屋空關3個月的租金損失等。在庭審過程中,李先生代理人提出協議約定若李先生無力以現金補足貸款不足部分的房款便解除合同,雙方不作違約處理。現因銀行拒絕放貸,原告無力承擔巨額放貸,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故提起訴訟。鑒于原、被告均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準許,但原告仍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那么銀行拒貸引發的二手房買賣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剩余房款李先生通過中介辦理銀行貸款,但李先生的銀行貸款未獲批準。隨即王女士與李先生就合同解除、李先生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發生矛盾。要求解除與王女士的買賣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還定金和首付共計241,000元。王女士的損失包括解除買賣房屋上租賃合同的違約金、辦理遷移戶口的公證費、房屋空關3個月的租金損失等。在庭審過程中,李先生代理人提出協議約定若李先生無力以現金補足貸款不足部分的房款便解除合同,雙方不作違約處理。現因銀行拒絕放貸,原告無力承擔巨額放貸,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故提起訴訟。鑒于原、被告均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準許,但原告仍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于銀行拒貸引發的二手房買賣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導航】
一、案情介紹
二、法院判決
三、律師點評
正文:
【案例簡介】
王女士有一處房產委托中介出售,在滬經商的李先生看上王女士的這套房產,2010年4月,王女士、李先生和中介簽定《房屋買賣定金協議》(以下稱協議),協議約定“賣方同意買方以銀行貸款方式向賣方支付部分房款。買方貸款可由中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也可由中介自行辦理申請手續,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如由中介代辦,買方須在簽定《買賣合同》當天向中介提供貸款所需全部材料。中介不能保證買方提出貸款申請能否獲得銀行批準,或是否能夠獲得足額貸款。如果買方的貸款申請未獲批準,或批準的額度不足申請額度,則:(a買方因無力以現金補足貸款不足部分的房款,賣方同意買方解除合同的要求,雙方均不作違約處理,已產生的費用各自承擔,中介已產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b買方將在交易過戶當天以現金補足貸款不足部分的房款,合同繼續履行。)
協議簽定當天,李先生支付定金30,000元。2天后,雙方簽定買賣合同,李先生支付首付211,000元。剩余房款李先生通過中介辦理銀行貸款,但李先生的銀行貸款未獲批準。隨即王女士與李先生就合同解除、李先生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發生矛盾。雙方協商不成,李先生向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王女士的買賣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還定金和首付共計241,000元。
【法院判決】
李先生起訴后,王女士委托任律師積極應訴。任律師審查了雙方的協議,任律師發現協議對于買方貸款不能的后果約定不明,a條款是雙方解除合同,雙方均不構成違約;b條款是買方應當以現金支付房款,合同繼續履行。
同時,賣方王女士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誠實信用履行合同義務,也發生一些損失。王女士的損失包括解除買賣房屋上租賃合同的違約金、辦理遷移戶口的公證費、房屋空關3個月的租金損失等。
徐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很重視,并作為典型案例公開審理并全程錄像。
在庭審過程中,李先生代理人提出協議約定若李先生無力以現金補足貸款不足部分的房款便解除合同,雙方不作違約處理。現因銀行拒絕放貸,原告無力承擔巨額放貸,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故提起訴訟。[page]
任律師反駁,對于發生貸款不能的情況,協議約定2個選擇性條款,而這2個選擇性條款又是互相矛盾的,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此并沒有明確的選擇a條款或b條款,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進行解釋,也就是原告貸款不能,應當以現金補足房款,合同繼續履行。如果原告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原告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有權扣除3萬元定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條款本身發生矛盾和沖突,應視為約定不明,原告不得依該條款約定行使約定解除權。原告既無約定解除權,又無法定解除權,其不按約付款并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鑒于原、被告均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準許,但原告仍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支付被告的定金3萬元屬履約定金,故被告要求沒收原告定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剩余房款被告應返還原告。
【律師分析】
公民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合同中約定不明或選擇性條款,對于模糊條款,雙方應明確其含義。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因合同約定不明發生糾紛,應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