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遭遇”拆遷到底該怎么辦?

導讀:
根據2005年8月11日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第3步 提起行政訴訟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還賦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復議的權利:若不服建委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公房“遭遇”拆遷到底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2005年8月11日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第3步 提起行政訴訟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還賦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復議的權利:若不服建委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關于公房“遭遇”拆遷到底該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1步
區分性質由承租人購買
目前北京存在兩種性質的公房,一種是市、區(縣)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即房管房,這種房子的產權均屬房管所;一種是機關、在京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含社會團體組織)自管公有住宅,即單位房,產權屬單位所有。
根據《北京市職工購買拆遷范圍內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房、筒子樓管理辦法》第二條,房管所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房、筒子樓均須按該辦法向職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購買住房后作為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人);單位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簡易樓房、筒子樓可以按本辦法向職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該二十九條規定,拆遷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議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或者異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由于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被拆遷的主體只能是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對于房管房來說,房管所必須將房屋產權向承租人出售,才能進行拆遷;對于單位來說,如果單位自愿放棄產權,則可采取房改加危改模式,向承租人協議出售產權;如果單位不愿意放棄產權,則可有兩種處理辦法:協議收購使用權進行貨幣補償,或者重新異地安置,繼續簽訂租賃合同,后一種情況非常少見,一般都是先進行產權置換,再參加拆遷,或產權置換和拆遷同時進行。
第2步
協議不成申請裁決
按照前述文件,拆遷方應與公房承租人就拆遷補償方案進行協商,協商的依據如下:面積方面,《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2000〕19號)規定,在危舊房改造中,對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積予以安置;對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標準給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二)超過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三)超過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四)超過40平方米(含)的,對于超過部分,可以比照前三款標準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間數。
價格方面,如果安置房建筑面積未超過原建筑面積,應按照房改成本價格購買,并可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如工齡、職稱等方面的優惠;如果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但未超過人均15平方米(含),應按照房改成本價格購買,不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如果超過人均15平方米,應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
雙方就以上標準協商不成,可向建委申請裁決。根據2005年8月11日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第3步
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還賦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復議的權利:若不服建委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