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合同簽訂后未入住能否退款

導讀:
經過兩天的奔波,黎某看中了一套房屋里的一個單間,并與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期一年,如果黎某中途退租,所交1500元作為違約金。次日,準備將房屋打掃后搬入居住的黎某,發現自己的前男友不巧居住在一樓,為避免彼此尷尬,黎某當即電話告知房東不再租用,并允許房東另行出租。一周后,黎某見房東已將房屋租出,遂以自己沒有居住為由,要求房東退回押金。法院審理后駁回了黎某的訴訟請求。”本案黎某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當屬有效。那么以案說法:合同簽訂后未入住能否退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過兩天的奔波,黎某看中了一套房屋里的一個單間,并與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期一年,如果黎某中途退租,所交1500元作為違約金。次日,準備將房屋打掃后搬入居住的黎某,發現自己的前男友不巧居住在一樓,為避免彼此尷尬,黎某當即電話告知房東不再租用,并允許房東另行出租。一周后,黎某見房東已將房屋租出,遂以自己沒有居住為由,要求房東退回押金。法院審理后駁回了黎某的訴訟請求。”本案黎某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當屬有效。關于以案說法:合同簽訂后未入住能否退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2009年8月,大學畢業的黎某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稱心如意的工作,因用人單位沒有員工宿舍,居住便成了她的首要問題。經過兩天的奔波,黎某看中了一套房屋里的一個單間,并與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期一年,如果黎某中途退租,所交1500元作為違約金。次日,準備將房屋打掃后搬入居住的黎某,發現自己的前男友不巧居住在一樓,為避免彼此尷尬,黎某當即電話告知房東不再租用,并允許房東另行出租。一周后,黎某見房東已將房屋租出,遂以自己沒有居住為由,要求房東退回押金。因遭房東拒絕成訟。法院審理后駁回了黎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案黎某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當屬有效。而黎某為避免與前男友的尷尬不肯承租并非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在此情況下,本案也就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處理,即:“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黎某所交1500元押金作為違約金也就不能索回。本案的啟示意義在于,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承租人應當了解房屋質量、相關設施、周邊環境等情況,以免倉促之間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處理,即:“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