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簽訂主合同,已交付的定金能否退還?

導讀: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就本案而言,房開商在給譚先生出具的收條中注明的是收到“訂金”,并非定金,那么在雙方無法簽訂租賃合同的情形下,房開商應當將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返還給譚先生。那么未能簽訂主合同,已交付的定金能否退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就本案而言,房開商在給譚先生出具的收條中注明的是收到“訂金”,并非定金,那么在雙方無法簽訂租賃合同的情形下,房開商應當將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返還給譚先生。關于未能簽訂主合同,已交付的定金能否退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年初,譚先生從南寧某房開商的商鋪招租廣告上看到了房開商正在招租。經過了解后,譚先生決定租下該鋪面。于是他很快便與房開商簽訂了認租協議書并交納了訂金。后來在與房開商就租賃合同事宜進一步磋商時,譚先生對房開商租賃合同中關于違約的條款提出了異議。該條款約定:如果半年內譚先生退出不租賃的話,他就應承擔8萬元的違約金。譚先生要求房開商更改該合同條款,以趨合理體現公平。但是房開商不同意更改。為此,譚先生便提出不再租賃房開商的鋪面,并要求房開商退還訂金。
如此一來,這一事件就涉及到了兩個法律問題:
第一,譚先生交納了立約定金后(實際收據注明為“訂金”),雙方無法就合同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進而簽訂合同,定金能否退還?這種情形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在此,有必要了解什么叫立約定金?
定金是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之一,兼具金錢性質與合同擔保的性質。定金分為立約定金和履約定金。《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條是對立約定金的解釋。立約定金廣泛應用于商品房購買合同之中。那么,就本案而言,如果譚先生真的交納了立約定金,現譚先生主動提出不與房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譚先生是否真的不能要回自己已預交的款項?
我們注意到,譚先生的本意是想租下該鋪面進行經營的。事實上,譚先生也在積極地與房開商就租賃鋪面事宜進行溝通。租賃合同為何不能簽訂,主要原因是因為房開商在原先擬定好的合同中對有關違約條款的約定太過于苛刻,且雙方就該條款的修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才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簽訂的。譚先生在這當中表現出了極大的誠意,與根本不想簽訂租賃合同是完全不同的,譚先生沒有違約的行為,他并非“拒絕訂立主合同”。因此,這種情形不屬于《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的情形,那么房開商應當將預收的所謂的“訂金”退還給譚先生的。
第二,訂金與定金有何區別?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所交納的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如上所述,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并適用于定金罰則。所謂定金法則是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術語,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就本案而言,房開商在給譚先生出具的收條中注明的是收到“訂金”,并非定金,那么在雙方無法簽訂租賃合同的情形下,房開商應當將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返還給譚先生。
律師提醒:
1.繳納立約定金后,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最好在與對方簽訂主合同時,注意收集對方拒絕簽訂主合同的證據,同時也注意收集自己主動與對方就合同簽訂事宜進行磋商的證據,避免被認定為自己“拒絕訂立主合同”。
2.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如果自己想適用定金罰則的,應注意“訂”與“定”的書寫。不能因一字之差而失去自己的財產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