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供電公司訴任某工程合同糾紛再審案

導讀: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佛中法民一再字第xx號申請再審人:廣東省廣電集團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電公司。廣東省廣電集團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電公司與任xx工程違約責任問題,監(jiān)理公司認為任庭彬方應承擔違約金為15萬元。因此,高明供電公司申請再審請求任庭彬支付違約金36萬元的證據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那么佛山高明供電公司訴任某工程合同糾紛再審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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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佛中法民一再字第xx號
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二審被訴人):廣東省廣電集團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滄江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潘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廣東商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任xx,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高明區(qū)xxx。
委托代理人:林xx,廣東禪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佛山市高明區(qū)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竹園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嚴xx,總經理。
廣東省廣電集團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電公司(下稱高明供電公司)與任xx工程違約責任問題,監(jiān)理公司認為任庭彬方應承擔違約金為15萬元。而原審之所以判決任xx因拖延工期承擔違約金責任22萬元,既非15萬元亦非36萬元,完全是基于造成工程延期的具體原因所作的正確認定,該認定結論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并非高明供電公司所提出的濫用自由裁量權、擅自變更責任承擔的行為。因此,高明供電公司申請再審請求任庭彬支付違約金36萬元的證據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03)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甄 建 中
審 判 員 李 少 鋒
審 判 員 黃 雪 鵠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黃 志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