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再審案

導讀:
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訴某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再審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佛中法民二再字第8號原審原告:德州新西方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審原告德州新西方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南海市匯泉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在原審訴訟中,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據該協議,本院于2003年9月4日制作了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經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后已發生法律效力。本案現己審理終結。因匯泉公司未依約履行上述協議,德州公司遂提起原審訴訟。那么某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再審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訴某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再審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佛中法民二再字第8號原審原告:德州新西方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審原告德州新西方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南海市匯泉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在原審訴訟中,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據該協議,本院于2003年9月4日制作了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經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后已發生法律效力。本案現己審理終結。因匯泉公司未依約履行上述協議,德州公司遂提起原審訴訟。關于某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再審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訴某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再審案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4)佛中法民二再字第8號
原審原告:德州新西方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北園小區第一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張永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伍彬,廣東源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永祥,該公司職員。
原審被告:南海市匯泉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區桂城南海大道財聯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關儉文,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光賢,廣東正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德州新西方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德州公司)與原審被告南海市匯泉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匯泉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在原審訴訟中,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據該協議,本院于2003年9月4日制作了(200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經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后已發生法律效力。案外人佛山市南海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部于2003年9月26日,以德州公司與匯泉公司簽訂的調解協議無效,原調解書內容違法等為由提出異議。本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3)佛中法民二申字第28號民事裁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于同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彬、張永祥,原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光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再審查明:1996年5月1日,匯泉公司以天津市第五市政工程公司的名義與德州公司簽訂樵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德州公司于1998年9月31日完成施工工程,驗收后交付匯泉公司。經雙方核算,德州公司完成的工程造價為55166190元,扣除該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收到的工程款30726288.28元,匯泉公司尚欠德州公司工程款24439901.72元。2000年11月16日,德州公司與匯泉公司簽訂樵丹公路工程付款協議,約定: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因匯泉公司欠德州公司工程款24439901.72元及從199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債務日利息,匯泉公司將其對南海交通建設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旅游度假區人民政府、南海丹灶鎮人民政府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德州公司,不足部分仍由匯泉公司繼續承擔付款責任。雙方還約定,德州公司有權代替匯泉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轉讓給其的債權,即本院(2000)佛中法經初字第587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等。因匯泉公司未依約履行上述協議,德州公司遂提起原審訴訟。
在原審訴訟期間,德州公司與匯泉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簽訂《樵丹公路工程款調解協議書》(下稱《調解協議》),該協議書的主要內容:一、乙方(即匯泉公司)同意支付樵丹公路工程款給甲方(即德州公司)工程款24439901.72元及從1998年10月1日起直至2002年6月6日的利息 7613762.58元,合計32093664.3元,并支付從2002年6月7日至清償債務的日期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的逾期還款利率計算);二、乙方同意在調解協議生效即日起將一審案號:(2000)佛中法經初字第587號,二審案號:(2001)粵高法經一終字第498號的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即南海交通建設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旅游度假區人民政府,南海丹灶鎮人民政府欠乙方樵丹公路工程款的債權轉讓給甲方,抵償所欠甲方的工程款,并由甲方直接從該債權中優先收取32093664.3元工程款及2002年6月7日至清償債務之日止的利息。如果甲方收取該債權后不足以抵償所欠甲方的債務,則乙方10天內支付不足部分;三、乙方同意承擔本案訴訟費;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送一份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結案,雙方簽收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書后生效。
2003年9月3日,德州公司與匯泉公司又簽訂《樵丹公路公路工程款調解補充協議》(下稱《調解補充協議》),其內容有:因(2000)佛中法經初字第 587號[二審案號:(2001)粵高法經一終字第498號]的民事判決已生效,確定的債權為人民幣13129621.00元,并償付此項款從2000年 4月21日起至清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的逾期還款利率計付)。另乙方(即匯泉公司)還欠佛山市南海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60萬元。雙方補充修改2002年12月4日協議第二款如下:一、雙方同意即日將佛山市南海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西樵鎮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丹灶鎮人民政府欠乙方樵丹公路工程款人民幣12529621.00元及償付此款項從2000年4月21日起至清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的逾期還款利率計付)的債權優先權抵償乙方欠甲方(即德州公司)的樵丹公路施工工程款,不足抵償所欠甲方的工程款剩余部分,則由乙方30天內支付給甲方。二、由甲方直接從(2001)粵高法經一終字第498號民事判決確認的債權中優先收取12529621.00元工程款及償付此款項從2000年 4月21日起至清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三、原協議其他條款不變。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送一份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結案,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本院根據德州公司與匯泉公司達成的《調解協議》及《調解補充協議》,于2003年9月4日制作了(200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號民事調解書,并于2003年9月8日向雙方送達了該民事調解書。
上述調解書生效后,案件外人佛山市南海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部于200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異議:該調解協議是無效的,且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相抵觸,調解書的內容違法,該調解書應當予以撤消。其理由:一、調解協議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二)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匯泉公司明知其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和還有其他債權人的情況下,而將其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其中一個債權人,致使匯泉公司的其他債權人無法分配該債權,侵害了匯泉公司其他債權人(包括異議人)的利益,該調解協議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無效的。二、調解書內容與調解協議內容相抵觸,調解書沒有法律效力。調解協議只約定將已生效的(2001)粵高法經一終字第498號民事判決書的債權轉讓給德州公司(異議人認為該轉讓是無效的),而調解書卻擅自認定“由德州公司直接從該債權中優先收取12529621.00元”。已經與調解協議的內容相抵觸,調解書認定“由德州公司直接從該債權中優先收取12529621.00元”是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且侵害匯泉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分配該債權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200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號民事調解書內容違法,請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消(200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號民事調解書,裁定中止對(2003)佛中法執字第1315號案的執行。
本院再審認為:匯泉公司所欠德州公司的32093664.3元,其性質為建設工程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故雙方在原審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及《調解補充協議》,合法有效。案件外人佛山市南海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部認為,匯泉公司與德州公司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及《調解補充協議》屬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是無效的主張,因無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調解符合自愿原則,且調解書的內容合法,故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0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號民事調解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三份,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少鋒
審 判 員 黃雪鵠
審 判 員 周健梅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譚志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