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導讀: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法公布第5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民終字第25號上訴人:義烏市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城北路。上訴人義烏市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上訴人義烏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法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1995年2月 28日,義烏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向偉業公司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責令偉業公司在同年3月10日前將違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那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法公布第5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民終字第25號上訴人:義烏市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城北路。上訴人義烏市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上訴人義烏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法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1995年2月 28日,義烏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向偉業公司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責令偉業公司在同年3月10日前將違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關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法公布(2000)第5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0)民終字第2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義烏市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城北路(良種場內)。
法定代表人:王用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葉智興,浙江東方正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貽身,男,1937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義烏縣稠城鎮繡湖西路6號2棟102室。
上訴人(原審被告):義烏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稠城鎮北門街93號。
法定代表人:曹學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箭冰,浙江政法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小明,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義烏縣稠城鎮北門街93號新倉庫309室。
上訴人義烏市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偉業公司)與上訴人義烏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偉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用偉、委托代理人葉智興、陳貽身,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小明、趙箭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4年4月20日,偉業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建筑公司承建位于義烏市城北良種場內的偉業大廈,工程建筑面積為5680.90平方米,工程造價為239萬元,工程質量達到國家標準合格以上,工期自1994年 5月至1995年1月10日,每延誤一天由承包方按合同總造價的0.5%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合格工程不獎不罰,經修補后合格工程,包括加固處理經鑒定可投入使用工程按1%罰承包方,發包方如需設計變更,必須由原設計單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書和修改圖紙,承包方才予實施。合同簽訂后,建筑公司即開始施工。在大樓樁基工程施工期間,浙江省煤田地質測試中心樁基動態測試室分別于1994年5月7日、5月20日、6月22日作出工程樁基檢測報告,指出偉業大廈樁基中部分樁存在夾泥、軟泥物、砼強度不均段、偏低等質量問題。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向建筑公司發出《質量問題通知書》,指出樁基施工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暫停施工,請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意見。1994年7月6日東陽市建筑設計院變更了設計圖紙,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向偉業公司發出《復工通知書》,同意復工。因偉業大廈增加建筑面積,偉業公司與建筑公司又簽訂《建筑施工補充協議》,約定:建筑公司墊資40萬元,偉業大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歸還,不計息。偉業大廈工程預算300萬元,本工程按四級企業等級收取管理費,工程竣工時間為1995年3月30日(按驗收報告為準)。以后偉業公司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有關審批手續并領取了《商品房預售證》。在施工過程中,偉業公司未按經會審圖紙的要求,經東陽市建筑設計院變更了部分圖紙后,又將審批建筑層數六層(局部七層)改建為七層(局部八層),偉業大廈實際建筑面積達到9043.09平方米,違法超建1311.95平方米。1995年2月 28日,義烏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向偉業公司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責令偉業公司在同年3月10日前將違法建筑物自行拆除。同年8月10日,該委員會又作出《城市規劃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偉業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建設,且不按會審圖紙施工,擅自加層,其行為違法,決定處以罰款并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995年8月18日,偉業公司按處罰決定繳納罰款后,義烏市城建監察大隊通知偉業公司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同意工程掃尾施工。1995年8月25日,偉業公司重新補辦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規模層次七層局部八層,占地1222平方米)。1996年2月,偉業大廈竣工。同年5月,偉業公司搬入偉業大廈八樓辦公并出賣了部分房屋。同年9月16日,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指出:偉業大廈不少梁及墻體有裂縫,該工程經多次圖紙變更、增加間數及層數,且未正式驗收即交付使用。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偉業大廈,請法定檢測機構提出加固方案。1996年12月18日浙江省建筑科學設計院(以下簡稱省建科院)根據偉業公司、建筑公司、東陽市建筑設計院、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要求對偉業大廈作出《結構檢測及結構復算》,認為由于加層和增加較大噸位水箱和電梯,致使第三層框架承受的荷載比原設計增加較多,房屋裝修后超出的荷載是可觀的。升層后超載是梁上出現裂縫的基本原因,砼沒有達到設計強度等級對裂縫的產生也有一定的影響。1997年1月6日,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向雙方發出《工程質量問題通知書》。同年2月27日,義烏市建設局向偉業公司發出《關于要求立即騰空偉業大廈的通知》。同年5月18日,省建科院受偉業公司委托又提出偉業大廈結構復算與結構處理的具體方案。同年6月23日,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向建筑公司發出了《質量問題通知書》,指出鑒于該工程保證資料嚴重不足,無法證明工程合格,不準交付使用。1997年7月22日,義烏市建設局發出通知責令偉業公司停止使用偉業大廈。7月23日,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向偉業公司發出《關于建筑工程未經驗收不得交付使用的通知》。9月22日,義烏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作出《偉業大廈工程質量等級核定通知書》核定訟爭工程為不合格工程。9月29日,義烏市建設局對偉業公司作出《義烏市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限偉業公司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把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騰空拆除加層建筑物并對其他建筑物返修加固。偉業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6日作出終審判決認為,1996年5月偉業公司搬入偉業大廈辦公,偉業大廈出現的第三層框架梁裂縫,基本原因是升層和增設較大噸位水箱及電梯,加固可否保障質量,尚無定論,義烏市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維持義烏市建設局處罰決定。以后,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不合格工程的原因、拆除及加固責任和費用、工程造價等一系列問題發生爭議。1998年9月4日,偉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偉業大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施工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而增加支付的各種費用,向偉業大廈商品房預購方支付賠償金共計1027.5159萬元。以后偉業公司又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建筑公司拆除升層部分1312平方米、對偉業大廈立即返修加固、支付違約金、罰金、維修費、檢測費、多收工程款、賠償損失共計1002.1946萬元。
另查明,一審審理期間,經偉業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對偉業大廈工程(包括七層、局部八層)造價進行鑒定,結論為3717070元。偉業公司未經檢驗使用偉業大廈后至今未按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內容履行拆除偉業大廈七層、局部八層的處罰決定。自1994年1月7日至1996年7月18日,偉業公司先后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443645.30元。在偉業大廈施工期間城建部門因工程質量問題責令1995年2月28日至1995年8月18日期間停工,停工時間計171天。1993年12月3日,吳昕生給偉業公司出具了收據,載明收到偉業公司鋼筋共403噸,計人民幣141萬元,以上鋼筋抵偉業大廈工程款,義烏市稠城城西建筑工程隊加蓋了印鑒。吳昕生在偉業公司與建筑公司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時為建筑公司的簽約代表。1999年5月3日吳昕生向一審法院出具書證證明:其向偉業公司寫收據時不代表建筑公司。1998年11月24日義烏市人民政府發文決定對建筑公司改制,建筑公司更名為義烏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承擔。1999年2月12日,改制后的有限公司領取了營業執照。
一審法院認為,偉業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施工補充協議書》為有效合同。建筑公司按約定完成偉業大廈工程后,偉業公司未經驗收即實際使用偉業大廈,應視為工程已竣工交付,由此產生的質量問題或其他問題,應由偉業公司承擔責任。偉業公司主張其入住偉業大廈后自行對工程進行了維修、檢測,所支出的費用由建筑公司承擔,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合同約定的工程期限,扣除合同未約定的偉業大廈升層的施工時間和有關部門責令補辦手續的時間,建筑實際完工時間比合同約定的工期逾期105天,建筑公司應向偉業公司支付違約金。根據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行政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偉業公司應對偉業大廈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承擔主要責任,建筑公司承擔次要責任。按一審法院委托的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對偉業大廈工程造價鑒定的結論,偉業公司未多付工程款,偉業公司提交的向建筑公司交付價值141萬元鋼筋折抵工程款的證據,經庭審質證不能認定這批鋼筋已交付給建筑公司。偉業公司請求建筑公司退還多收100萬元工程款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建筑公司應在偉業公司按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金中法行終字第1號行政判決履行拆除偉業大廈七層局部八層建筑物第二天起三個月內,履行修復、加固偉業大廈其余工程,交付合格工程。所需費用由偉業公司負擔70%,建筑公司負擔30%;二、建筑公司應向偉業公司支付延期交付承建工程的違約金157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偉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1385元、鑒定費15000元,合計76385元,由偉業公司負擔53469元,建筑公司負擔 22916元。
偉業公司和建筑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我院提起上訴。偉業公司上訴稱:偉業大廈工程質量問題是由于建筑公司違規施工造成的,應由建筑公司承擔拆除加層的責任,承擔修復、加固的費用并依合同約定承擔合同總標的造價1%的罰金。建筑公司應退還多收的工程款并承擔退款利息。一審判決對建筑公司延期交工的違約時間計算有誤,應延長至1996年5月。同時申請追加東陽市設計院為本案共同被告。偉業公司向建筑公司交付的價值為141元的鋼筋應折抵工程款。由建筑公司承擔一審、二審的訴訟費。建筑公司上訴稱:其在約定的工期內完工,不存在延期交工。偉業公司應向其返還墊資款 40萬元。合同約定建筑公司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為總造價的0.5%,違約金比例過高且權利義務不對等,為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由偉業公司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
本院認為,偉業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建筑施工補充協議書》中由建筑公司墊資 40萬元的約定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而無效,補充協議的其他部分有效。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浙江省建科院《義烏偉業大廈結構檢測與結構復算》、浙江省義烏市質檢站《偉業大廈等級核定通知書》作為一審判決認定偉業大廈工程質量責任分擔的依據是正確的,偉業公司應對偉業大廈工程不合格承擔主要責任,建筑公司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偉業公司上訴主張訟爭工程不合格是建筑公司違規施工造成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偉業公司使用偉業大廈的時間應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的時間為準,一審判決認定偉業公司使用偉業大廈的時間應予變更,對建筑公司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數額亦作相應調整。根據合同總價款等本案實際情況,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標準計算的違約金數額過高,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予以調整,一審判決確定的建筑公司向偉業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是合適的,對偉業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增加支付違約金數額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上訴主張其在合同約定工期內完工,未違約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吳昕生給偉業公司出具的收據所載的內容不能認定價值141萬元的鋼筋已由建筑公司接收并折抵工程款,故收貨收據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權利人有權另行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偉業大廈工程造價鑒定的數額與偉業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數額間的差額,應視為建筑公司墊資款由偉業公司返還亦支付50%利息。偉業公司申請追加案外人東陽市建筑設計院為本案被告,因偉業公司與設計單位間的委托設計關系與本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不是一個法律關系,其提出的追加申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偉業公司返還建筑公司墊資款273424.7元及該款50%利息(自1994年7月14日起算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一審案件受理費61385元,鑒定費15000元,合計76385元,由偉業公司負擔53469元,建筑公司負擔2291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1385元,由偉業公司、建筑公司各半分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雅芬
代理審判員韓玫
代理審判員馮小光
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辛正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