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產權屬證的合同處理

導讀:
買受人購買房屋入住幾年后因開發商的原因還沒有辦理房產權屬證的,可否請求解除合同及請求賠償,應分不同情形而定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的,按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因為第十九條只是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有規定何時應當主張解除。至于買受人購買房屋入住幾年后因開發商的原因還沒有辦理房產權屬證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問題,我們認為,由于未辦理權屬登記是出賣人的過錯所致,其違約行為是延續的且是一個整體,所以這種情況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那么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產權屬證的合同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受人購買房屋入住幾年后因開發商的原因還沒有辦理房產權屬證的,可否請求解除合同及請求賠償,應分不同情形而定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的,按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因為第十九條只是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有規定何時應當主張解除。至于買受人購買房屋入住幾年后因開發商的原因還沒有辦理房產權屬證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問題,我們認為,由于未辦理權屬登記是出賣人的過錯所致,其違約行為是延續的且是一個整體,所以這種情況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關于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產權屬證的合同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受人購買房屋入住幾年后因開發商的原因還沒有辦理房產權屬證的,可否請求解除合同及請求賠償?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買受人購買房屋入住幾年后因開發商的原因還沒有辦理房產權屬證的,可否請求解除合同及請求賠償,應分不同情形而定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的,按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
二、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的,有以下幾個處理意見:
(一)合同解除權方面,如果雙方約定了合同的解除條件的,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超過合同約定或者按《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是一年(對方有催告的為三個月),即超過辦證期兩年后解除權消滅,當事人在兩年的期限內沒有主張解除合同的不得再請求解除合同: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解除權除斥期間是針對第一款所作出的規定,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進行解除合同時所應當受到的期間約束,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不適用除斥期間。因為第十九條只是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有規定何時應當主張解除。
(二)賠償損失方面,買受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賠償。至于買受人購買房屋入住幾年后因開發商的原因還沒有辦理房產權屬證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問題,我們認為,由于未辦理權屬登記是出賣人的過錯所致,其違約行為是延續的且是一個整體,所以這種情況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