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契稅的稅率以什么日期為準?

導讀: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有網民留言咨詢:辦理房產證應繳契稅的稅率2008年11月1日后改為1%。第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那么房產證契稅的稅率以什么日期為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有網民留言咨詢:辦理房產證應繳契稅的稅率2008年11月1日后改為1%。第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關于房產證契稅的稅率以什么日期為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有網民留言咨詢:辦理房產證應繳契稅的稅率2008年11月1日后改為1%。請問:契稅的適用稅率應該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日期為準還是以辦理房產證的日期為準?
地稅局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因此,您購買房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