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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子是以房產證日期為準嗎

段建國律師2021.12.14625人閱讀
導讀:

結婚之前的財產跟結婚之后的財產歸屬是不一樣,有些人的房子是在結婚之前購買,但房產證則是在結婚之后才辦理得到,這時候就對于婚前財產界定存在著爭議。一般房產證的日期不做參考,主要依據購房合同的日期判斷是否在婚姻存續期內,如果有不再婚姻存續期內,則認定為個人財產。那么婚前的房子是以房產證日期為準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之前的財產跟結婚之后的財產歸屬是不一樣,有些人的房子是在結婚之前購買,但房產證則是在結婚之后才辦理得到,這時候就對于婚前財產界定存在著爭議。一般房產證的日期不做參考,主要依據購房合同的日期判斷是否在婚姻存續期內,如果有不再婚姻存續期內,則認定為個人財產。關于婚前的房子是以房產證日期為準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之前的財產跟結婚之后的財產歸屬是不一樣,有些人的房子是在結婚之前購買,但房產證則是在結婚之后才辦理得到,這時候就對于婚前財產界定存在著爭議。一般房產證的日期不做參考,主要依據購房合同的日期判斷是否在婚姻存續期內,如果有不再婚姻存續期內,則認定為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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