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新政欲解除購房合同 法院判買方違約

導讀:
日前,寶安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新政”引起的二手房交易糾紛,買房一方稱因信貸政策變化、首付提高無法獲得貸款,要求解除合同,退還3萬元保證金,但這一訴求最終并未獲得法院的支持。據此,唐小姐向寶安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俞小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介返還其3萬元保證金。原告聲稱因2010年9月29日國家出臺“新政”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綜上,原告唐小姐作為買方,未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俞小姐根據合同約定請求沒收原告的定金,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解除購房合同,被告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認可。那么借口新政欲解除購房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寶安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新政”引起的二手房交易糾紛,買房一方稱因信貸政策變化、首付提高無法獲得貸款,要求解除合同,退還3萬元保證金,但這一訴求最終并未獲得法院的支持。據此,唐小姐向寶安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俞小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介返還其3萬元保證金。原告聲稱因2010年9月29日國家出臺“新政”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綜上,原告唐小姐作為買方,未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俞小姐根據合同約定請求沒收原告的定金,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解除購房合同,被告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認可。關于借口新政欲解除購房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新政”頻頻出臺,由此引發的房產交易案件糾紛也屢見不鮮,在二手房交易中尤為明顯。日前,寶安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新政”引起的二手房交易糾紛,買房一方稱因信貸政策變化、首付提高無法獲得貸款,要求解除合同,退還3萬元保證金,但這一訴求最終并未獲得法院的支持。
買方:“新政”致合同無法履行
原告唐小姐在起訴書中稱,2010年9月30日,她通過某地產中介,與寶安區中熙香緹灣花園某房的業主俞小姐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購買該套房產,付款方式為銀行按揭。中介業務員承諾可按首付三成,辦理銀行按揭。合同簽訂后,唐小姐向中介支付了3萬元,中介出具的收據注明,這3萬元為購房“保證金”。10月11日,唐小姐與中介員工一起前往銀行申請貸款,但由于國家在9月29日出臺房地產新政,唐小姐在深圳已經購有一套住房,因此,銀行要求其首付不得低于50%,使合同無法按約定履行。10月13日,唐小姐與俞小姐及中介商談,要求退還保證金,被俞小姐及中介拒絕。
唐小姐認為,由于國家政策調整,致使她與俞小姐所簽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當初中介承諾其首付30%辦理銀行按揭無法兌現,中介收取其3萬元保證金沒有法律及合同依據。據此,唐小姐向寶安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俞小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介返還其3萬元保證金。
業主:房貸變化屬正常商業風險
涉案房產的業主俞小姐則不同意唐小姐的觀點。她認為,唐小姐交付給中介的3萬元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定金”,而不是所謂的“保證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唐小姐沒有按照約定,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付清首期款,也沒有在支付首期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銀行按揭申請手續,而且還超過了7天的寬限期,其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
俞小姐表示,唐小姐稱銀行要求首付比例不低于50%,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但唐小姐沒有提供銀行的證明。退一步而言,即使銀行要求提高首付比例,也不影響合同的實現與繼續履行。國家房貸政策變化屬于正常商業風險。原告唐小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應當預見到國家政策可能收緊房貸,提高首付比例。由于唐小姐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無權要求返還3萬元定金。
中介一方則表示,他們只負責托管這3萬元,將依據法院的判決決定是否將這筆錢返還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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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政策早已明示原告應知曉
寶安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唐小姐購買涉案房產系其家庭擁有的第二套住宅,原告無法支付首期款比例提高至50%,而未繼續履行合同。
原告聲稱因2010年9月29日國家出臺“新政”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但法院認為,關于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的政策規定于2010年4月就公布了,并非2010年9月29日才公布,距原告購買涉案房產的時間長達5個多月,原告應知曉該政策的內容,在購買前就預見到首期款的數額,原告所稱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至于原告所稱中介員工曾承諾原告可按首付30%申請銀行貸款,但原告并未出具相關證據,且中介也不是貸款機構,故原告的這一理由也不成立。
綜上,原告唐小姐作為買方,未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俞小姐根據合同約定請求沒收原告的定金,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解除購房合同,被告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認可。據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作為被告二的房產中介向被告一俞小姐支付3萬元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