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貸款不成,解除合同還要付高額違約金?

導讀:
案件中,被告未能如期付清房款,原告通過起訴的形式,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20%違約金約定過高,不是惡意違約可以要求適當調整在這個案件中,原告(出售房)認為,合同解除后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當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時,法院就要予以調整。那么購房貸款不成,解除合同還要付高額違約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中,被告未能如期付清房款,原告通過起訴的形式,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20%違約金約定過高,不是惡意違約可以要求適當調整在這個案件中,原告(出售房)認為,合同解除后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當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時,法院就要予以調整。關于購房貸款不成,解除合同還要付高額違約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雷律師:上海二中院二零零九年九月份新做出了一份判決,很值得玩味。這個案件中涉及了合同法重要的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已經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并無惡意違約情形,是否還要承擔高達20%的違約金?這一條款是對違約金和實際損失之間的調整,上位的法律原則既包括公平原則也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張雷律師為您詳細解讀這個案例,請諸位買房人閱讀參考。
案件的基本事實
1、原告:售房人;被告:買房人。
2、原告和被告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生效。
3、合同約定:被告在合同簽訂七日內申請銀行二手房貸款。
4、被告貸款未通過銀行審核,則應在付款日前支付余款。
5、被告未在付款日前付清余款,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20%的違約金。
6、后:被告貸款申請未通過銀行審核,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擔房價20%的違約金。
購房貸款未通過審核,房地產買賣合同解除
在這個案件中,原告也就是售房這一方,很好的運用了合同條款保護自己,曾在合同中明確提出,如果被告未通過銀行貸款審核,也未能在付款日前付清房款,那么出售房可以通過通知的形式,單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權。案件中,被告未能如期付清房款,原告通過起訴的形式,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根據法律規定:通知至到達地方時生效。在這個案件中:“原告于起訴狀中明確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該起訴狀于2009年3月31日送達被告,故該日期應為合同解除之日。”
【張雷律師提示:二手房出售方可以約定購買方未能按期付款,則可行使單方解除權】
20%違約金約定過高,不是惡意違約可以要求適當調整
在這個案件中,原告(出售房)認為,合同解除后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20%的違約金和賠償責任的具體比例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合同中的有效條款。被告應當支付20%的違約金。這里,張雷律師就要詳細解釋一個法律條文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也就是說,并不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多少的違約金就要承擔多少的違約金。雖然違約金是合同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但并不意味著凡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條款,法院就不干涉、不調整。在有些時候,當事人約定的條款不符合法律原則,不符合常理,法院就有必要進入民事交易中去,干涉民事行為。調整違約金就是這樣一種法院的干涉行為。
在這個案件中認為:被告不能支付購房尾款并非其主觀目的,也并非是惡意違約,同時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依據。當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時,法院就要予以調整。因此調整違約金金額為1萬元。




